推进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对策构想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42:52
信用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这种交易方式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为特征,而被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7年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经济总量扩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实施信用交易的
信用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这种交易方式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为特征,而被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7年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转轨、经济总量扩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实施信用交易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200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22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1.42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位,人均GDP达到1700美元,居民消费由生存型向享受型转变。在全方位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深入发展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对企业信用交易和个人信用交易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需求。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为信用交易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
当前,我国信用交易规模还十分有限。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推动发展的思路,转变推动发展的方式,明确提出:要“立足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发展,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这就对发展信用交易提出了迫切要求。因为只有发展信用交易,才能把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转变为现实的居民消费,才能实现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由于信用交易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商贸、金融、企业经营、进出口、群众生活等各个行业各个方面,为了推进信用交易的发展,需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防止信用交易风险,使信用交易正常进行的体制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为了推进信用交易的发展,应该加快建设以信用服务企业为主体、以法律为保障、以行业协会为纽带、以政府为引导推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应把握好三个重点:一是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具有战略指导意义和现实操作性的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架构。规划制定应由综合部门、专业部门和业界专家共同参与,并吸收征信企业的意见。二是要加强政府的总体协调指导工作。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程,在总体协调指导上,需要打破各种利益壁垒。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无利益关联的原则,选定一个综合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与相关专业部门配合,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三是要注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角度,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注意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建设信用体系的积极性。防止政府职能越位而产生行业垄断。
二、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
信用服务企业通过生产信用报告、开展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商账追收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业务,为授信单位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在信用交易中发挥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是推进信用交易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我国的信用服务业经过近十几年来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但是总体上实力较弱,专业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具有广泛影响的权威性信用服务机构。这同信用交易发展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为了大力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应该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基础建设和市场管理上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考虑到信用服务业具有知识密集、外溢效应较大的特点,应该把它作为新兴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制定发展规划,采取鼓励性、扶植性的产业政策,在投资、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以适当优惠。要加强信用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统一规划建立基础信用数据库,推动行业和企业数据库的建设,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政府应制定信用市场准入标准,明确信用服务企业设立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服务业执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支持国有、民营、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信用服务业。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发展信用服务业要坚持以商业运作为主导的方针。信用产品的生产和信用服务的提供,应该由信用服务企业承担。信用服务企业应该是独立于授信单位和客户的第三方,按市场机制运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宜直接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以利维护市场公平与公正,防止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的冲击。
三、启动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消费
我国信用市场潜力巨大,但现实消费需求尚待开发。启动信用市场需求,扩大信用消费,是发展信用交易的前提。政府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审批事项、登记注册、人员录用、相关专业资质认定以及人力劳务市场等方面,要把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对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要鼓励和提倡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信贷业务、住房、汽车、通信、家电等大宗商品销售中,有计划地使用信用交易方式。要普及信用文化,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从舆论和政策上引导各类企业与人员更多地使用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以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
四、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尽快开放信用信息
为了给信用交易提供法律保障,应当围绕开放与使用信用信息、规范授信与征信行为、防止信用风险、保护企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加强信用交易的立法。当前急需的:一是制定《信用服务业管理条例》,明确信用服务业的地位,特许经营的内涵,市场监管规则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职责。二是要加快推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信用信息的合理开放。我国政府各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关于企业和个人在登记注册、信贷纳税、诉讼记录等方面的大量信息,由于体制原因形成信息割据,对信用市场的发育造成了强约束。为此,应尽快制定信用信息开放的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应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获得的信用信息以及工商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信用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都应当向信用服务企业和信用交易的相关人员开放。开放信用信息一般都应是无偿的,对其中加工增值的信息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同时也要规范信用服务企业采集、传播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范围,要界定并明确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五、加强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防止因授信不当以及因客户违约而发生的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交易正常进行的首要环节;也有利于增加对信用调查、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企业应当把信用管理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商品销售和应收账款为重点,加强信用管理。要设立专职部门,统一协调各业务部门,明确目标,合理分工,形成科学的信用管理系统,防止因盲目决策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要建立对客户和赊销业务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要加强客户资信管理,做好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掌握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回款期限,慎重进行交易决策。要控制应收账款总量,加强账款回收和追收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赖帐损失。
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在当前我国信用市场尚不成熟、失信行为频繁高发的情况下,为了促进信用交易的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一是通过各类信用服务企业生产信用产品的销售与使用,把交易中的失信者或者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加以记录,包括法人企业和个人拖欠贷款货款,逃废债务税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违法犯罪和民事诉讼记录,并把这些信息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查询,从而使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企业的经营和个人的生存、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对失信行为定性和处理的界限,规定对何种失信行为应给以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凡是失信行为对失信者都应给以必要惩戒。工商部门对失信企业年检不予通过,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对失信者要提高其交易成本,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召录、使用和提拔工作人员时,对失信者要严加控制。三是媒体舆论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的宣传力度,对失信单位要公开曝光,形成诚实守信为荣,见利忘义、违约失信为耻的舆论氛围,从社会舆论和相关制度上对失信行为造成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以利于防止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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