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企业要是不诚信,绝对不能实现持久生存和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信用早已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将发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企业要是不诚信,绝对不能实现持久生存和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信用早已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目前的现实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企业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忽视甚至践踏企业信用现象较为普遍;假冒伪劣、合同违约、行贿受贿、虚假信息披露等信用缺失行为导致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的无效成本,每年已占到我国GDP10%-20%,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000亿元。
一、进行企业信用立法,形成完备的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信用立法是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定的社会基础。
在信用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信用法律制度。通过信用法律制度的强制规范,诚实守信的道德自律约束力会越来越强,社会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道德自律,从而使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企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头戏,通过企业信用立法,促使企业以诚信自律的形象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也就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二)企业信用立法可以为信用行业的征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规范其操作程序,使其健康发展。
信用行业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及众多机构、企业、个人,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大量信息就可能被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严重损害各方的相关利益,带来各种社会问题。
参照国外,欧美等信用经济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就美国而言,其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就有17项,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照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信用行业作为信用产品生产和提供信用服务的行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形成完善的企业信用法律体系,信用行业中的信用专业机构在进行企业资信调查、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业务时,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三)企业信用立法还可以规范企业征信数据的正当开放和使用。
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传播、利用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既为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制度性前提,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同时,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敏感性,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对征信数据的开放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也对征信数据的传播与使用进行规范,明确界定哪些数据可以被征信公司合法和公开地取得,哪些数据需要保密而不能被征用,哪些即使征用的企业信用信息要规定范围内使用等。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解决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并使信用信息合理传播与使用,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合理的解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企业方面的这一问题。
二、加强企业信用立法,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向纵深推进。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在市场经济中,骗了所有人的后果是被所有人骗了,没有赢家可言。信用体系的崩溃与瓦解将对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损害,给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对经济学中最难回答的‘公平’问题,其最合理的认定来自社会认同,而认同感的培育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上的。缺乏认同感的社会对经济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而效率最大化作为经济行为的终极目标,其超常实现的基础在于道德,其核心正是诚信。”
可见,企业信用建设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莫大的影响。
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可以规范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促使它诚信交易,合法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减少信用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市场交易和市场秩序更为规范和有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企业信用作为一种制度因素,在投入产出中成为一种内生的变量。把它当作一种要素的话,就是一种企业和社会的无形资本。通过企业信用立法,实现企业信用的提升,无疑于增加了企业自身的资本,提升了企业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向纵深推进。
可见,为了维护我国企业信用秩序,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企业经济和整个国家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企业信用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什么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公开,什么企业信用信息不能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如何在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等等,都是企业信用立法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实现企业信用立法的规范、合理、科学、可行性,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以下的问题。
一、对企业而言。
首先,企业信用立法必须对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活动做出规范的界定。这样,有利于企业日常的经济行为中,结合规范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
同时,在立法中,要明确企业具有全面提供真实的信用信息的义务,要制定规定企业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对提供不真实数据的企业设置严惩条款。企业自身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通过严惩弄虚作假,可以确保企业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再者,在企业信用立法中,为了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明确企业对征信机构或监管部门所掌握的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赋予企业及时消除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权利。在征信过程中,任何客观独立的征信活动由于受一些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绝对保证所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绝对完整准确。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信用信息也是在经常变化中的。
二、对征信机构而言。
首先,企业信用立法应该赋予一些特定的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利。
现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一些征信机构的地位十分尴尬,征集过程中,处处碰壁。在企业征信的时候,企业不予以配合,特别是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多方隐瞒。而一些手中握有大量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威部门,比如银行以及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的地位也不予以承认,不愿意将手中的企业信用信息透露给他们。通过企业信用立法,明确征信机构的规律地位,可以增加他们在征信活动的主动性,使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更加的全面完整。
其次,要明确征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权限,对于征信机构的一些不当行为给予明确的惩罚决定。
对于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可以在一些地方使用,但是却不能够滥用。如果不适当的披露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就有可能的损害被征信者的名誉等合法权益,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困扰。企业信用立法必须明确征信机构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披露和使用,不得受利益驱动披露和使用。当征信机构越权,随意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有惩罚机制。
再者,在企业信用立法中,要建立界定企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和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事实上,只要通过立法明确了哪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也就不难了。
第四,企业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只能以合法的手段,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开展征信工作,而不能采用骗取等非法手段。
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就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一系列行为,给企业造成一些难以预料的损失。这样,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都是非常不利的。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征信活动的程序,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征信活动都必须受到制裁。
第五,企业信用立法应当规定,征信机构在信息征集过程中,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征信机构,它的判断会对被征信企业以及参照其评估结果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就需要征信机构客观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在信息评估过程中,应该以国际通行的惯例和中国的国情为依据,坚持客观、独立的原则。
三、对政府、银行等监管机构而言。
对于政府等监管部门而言,企业信用立法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地方征信事业的发展,对于征信机构的一些征信行为给予资金以及政策上的支持。比如,明确规定,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有义务在一定的范围内,无条件的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企业信用信息立法也应该明确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一些职能部门应该在一些方面予以采纳。对于信用信息评估较好的企业,在某些方面给予奖励。比如,银行的贷款力度,政府的采购对象等等。
企业信用信息立法也应该对行政机关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予以规定。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滥用,不得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信用经济某种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也就上说,信用社会与法制社会是相当的。完整的信用法规体系是实现信用关系健康化和市场规范化运行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靠的是信用经济的普及,靠的是严密的信用法律法规的规范。
可见,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单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彻底可行的,更要将其提高到一个法律的高度。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立法的建设,加紧对现有法律的检查、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形成完整的有约束力的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制制度。
我们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立法,建立起用法律保护、约束企业信用行为的制度体制,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以法律和制度为企业信用行为提供保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市场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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