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巴西的两大征信机构Serasa和SPC为例,提出行业合作式征信机构的概念并将其分成共同持股型与行业协会主导型行业合作式两种类型。较为详细地研究两类征信机构的运行框架、机制与模式,对其一般原理、特点和先决条件进行分析,探讨对我国征
摘要:以巴西的两大征信机构Serasa和SPC为例,提出行业合作式征信机构的概念并将其分成共同持股型与行业协会主导型行业合作式两种类型。较为详细地研究两类征信机构的运行框架、机制与模式,对其一般原理、特点和先决条件进行分析,探讨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征信体系;行业合作模式;公用信用信息
一、引言
我国要实现金融改革、金融稳定和金融发展,需要有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体系与之相适应(戴根有,2005)。“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对帮助我国更好地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体系是有裨益的。在发展中国家之中,巴西的征信体系非常有特色、也比较成功。目前,巴西的征信体系已形成了“4强并存”(Serasa、SPC、SCI/Equifax、CRC)的格局。前两位的Serasa和SPC,在巴西的整个的征信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Serasa甚至还是整个拉丁美洲最大的征信机构),同时,它们也非常具有特色,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局,而是一种我们称之为“行业性合作式”(Industry-Scope Cooperative)的征信机构。本文主要对这两个机构进行分析,总结行业合作模式的运行机制、特点先决条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二、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Serasa
Serasa代表了第一种行业合作模式,我们将它称之为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Serasa最初在1968年由巴西当时的三个主要银行共同组建而成,后来,它的规模逐渐扩大,各主要银行逐渐加入,到现在,巴西几乎所有的中、大型银行都是Serasa的股东。Serasa在1996年还将D&B在巴西的业务揽入旗下,在国际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Pinheiro,1998,1999)。
1.Serasa的基本运行框架
下图给出了Serasa的基本运行框架。从下图看,Serasa总体上比较靠近公司型征信机构,运行的基本逻辑过程是:首先从信用信息源获得原始信息(犹如“原材料”),然后汇总在一个“信息池”中(犹如“库存”),再通过专业“加工”,生产出不同类型的“产品”,通过各种“渠道”供应给各类用户。它与公司型征信机构最大的差异在于,其持股银行既是它的股东、又是它的主要信息来源、同时还是它的主要客户。
2.Serasa的运行模式
(1)盈利与风险控制两大动机驱动持股银行的信息共享。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要理解Serasa的运行机制,最关键的是理解持股银行进行信用信息共享背后的动机。我们认为,盈利是第一动机,更好地进行自身风险的控制是第二动机。作为Serasa的股东,持股银行有天然的盈利追求,而要使Serasa盈利,必须要保证它有足够的市场优势。如果一个征信机构保证了它的信息优势,也就保证了足够的市场竞争优势。而银行是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如果所有的持股银行都及时向一个信息池供应信用信息,那么这个信息池的竞争优势也就不言而喻了。因此,作为Serasa的股东,银行是有动力向Serasa提供信用信息的。盈利动机是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最大的“秘密”,正是这个动机才能将所有的共同持股银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才能不断地扩大合作的范围,才能使Serasa越做越大。
风险控制动机主要是关于信用“黑信息”的。由于黑信息没有信息租金(Pinheiro,2002),同时,在第一时间内掌握黑信息还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的可能。因此,持股银行有动力在第一时间内将企业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输送到Serasa。由于Serasa的持股银行几乎覆盖了巴西的所有的重要银行,因此,它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更新速度很快。比如,支票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巴西的信用信息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最传统的汇集支票信用信息的登记机构是巴西央行控制的CCSF。目前,Serasa的支票信用信息的更新速度比CCSF还要快。
(2)依靠强大的分支网络实现信息的收集。征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信息覆盖面广、信息准确、信息及时更新、信用报告的分析深刻精到。所以,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对征信机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Serasa的信息收集和汇总主要依靠其遍布全国的分支网络。Serasa的分支机构几乎全部覆盖了巴西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全国的覆盖率达到2/3以上。
(3)需求增长与竞争压力促使产品的不断创新。“雷尔”计划的实施是巴西征信体系发展的分水岭,在这之前的20年中,巴西金融体系的最根本的任务是抑制一直居高不下的恶性通货膨胀(Fishlow,2005),在这之后,巴西出现了一个信用需求与违约率“双高期”(Pinheiro,2002)。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机构、授信企业甚至监管当局对征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巴西的征信体系因此而得到较大发展。随着需求增长而来的是竞争的压力,Serasa主要面临着来自政府主导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比如CCSF、CRC、Cadin)、私有(与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其他行业性征信机构(如SPC)的竞争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Serasa进行了积极的产品创新,目前已形成6大类产品,覆盖了从最简单的支票查询到高级信用风险分析、违约率预测、行业信用管理解决方案等高级产品的整个谱系。
(4)在产品大类的基础上按照服务次数细分定价。Serasa市场竞争力的另外一个来源是它精细的产品价格定价体系。一般讲,征信机构会在产品大类的基础上,按照产品的复杂程度进行细分定价。Serasa根据自己的产品特点,采取了另外一种定价思路,它是按照客户接受服务的次数的多寡进行细分定价,这种定价方法旨在通过提高单个客户的使用次数从而促进总的销售额。我们知道,信息类产品有高的固定成本,而边际生产成本很小,甚至为0,因此,信息类产品购买的次数越多,盈利也就会越高。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典型的信息产品与服务,因此,Serasa的这种定价策略更具有竞争力。
(5)注重质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Serasa对产品质量极为重视。早在1990年代初(在“雷尔”计划实施之前)Serasa就开始试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1993年以巴西“国家质量奖章”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其全面质量管理体系。1997年Concentre产品通过ISO9002认证,1999年ACHEI和Recheque通过ISO9002认证,2000年Concentre产品再次通过ISO9002认证,2002年包括PEFIN等在内的5类产品通过ISO9002认证。通过不遗余力的质量管理的努力,Serasa的产品质量获得高度认可,它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获得巴西“国家质量奖章”(PNQ),这是巴西质量管理的最高荣誉,类似于是美国的马尔科姆·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和日本戴明质量奖,Serasa是获得该奖的惟一的巴西全资公司,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两次获得该奖的公司。
Serasa作为巴西银行业合作的范例,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面也做得很出色。Serasa宣称的企业宗旨是“服务于巴西的发展”(At the servic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Brazil)。它积极参与促进巴西企业提高信用意识、提高财务透明度的活动,比如它参与设立了每年一度的“Anefac-Fipecafi-Serasa Award”(Transparency Trophy)——企业财务透明奖,专门奖励每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行为最佳的巴西公司,这个奖已成为巴西大型企业竞相争夺的奖项。
三、行业协会主导型合作模式——SPC
SPC代表了第二种行业合作模式,我们将它称之为行业协会主导型合作模式。SPC是由巴西的零售商协会主办的一个非盈利性信用信息机构。SPC的历史实际上相当悠久,比如设在里约热内卢的机构,1955年就已经开始运行了(Pinheiro,1998,1999)。
1.SPC的基本运行框架
上图给出了SPC的基本运行框架。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SPC总体上比较接近信用局的运作方式,是一种“互惠型”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SPC相对于信用局最大的不同在于以下两点,第一,SPC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系,它是由分布在巴西全国130多个城市的基层机构联结而成的一个网络,联系这些机构的纽带是行业协会。第二,由于SPC是零售商协会组织的征信机构网络,它的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类零售商,因此,它的信用信息的“专业性”很强。
2.SPC的运行模式
(1)“黑”信息共享与专业优势是主要驱动力。SPC成立之初试图通过零售商间的“黑”信息共享而实现风险防范与控制。因此,SPC包含的信息内容主要是关于个人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通常,使用者将SPC视做“否决性征信机构”(Veto Register),也就是说某消费者一旦有不良信息被SPC记录,就很难在正式的零售市场(包括信用卡、零售金融市场)获得信用给予。
零售商可以说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第一线的企业,它们所掌握的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是第一手的、最具动态性的,而且它们具有分布分散、覆盖地域广泛、规模参差不齐的特点。将零售商掌握的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汇总在一起,能形成很强的“专业”优势,其他机构很难取代。正是这种专业优势使得SPC在近50年的时间里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其他征信机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尽管SPC的销售远远不及Serasa,但是SPC的用户数却远远大于Serasa,SPC的用户为100000家,而Serasa的只有44000家(World Bank)。
(2)明确成员的责任和义务。SPC的运行机制是“互惠”型的,要成为SPC的用户首先就要成为SPC的成员,SPC的信息只向成员用户、被调查对象以及司法系统开放。SPC的成员用户须与零售商协会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最重要的条款包括:①出现不良信用行为,至少要在30天后才能够在SPC系统中登记;②只登记商业交往中的不良信用行为,像学校等公共事业机构、租房等违约行为不得包括在SPC中;③成员用户有义务和责任向SPC登记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也有义务和责任在消费者纠正其不良信用行为时从系统中清除该不良信息。消费者如果履行了债务义务,SPC相关成员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清除有关的不良信息(Pinheiro,1998,1999)。
(3)定位于有专业优势的信用信息供应商。SPC的产品主要是信息类的,较少做“深加工”,这一点和Serasa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这也是由SPC的信息内容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们说SPC在信息的“专业性”方面有很强的优势,因此,其他的征信机构对它的信息是有需求的。同时,“专业性”也意味着信息比较单一,很难像Serasa那样开发出很多种类的信用产品与服务。基于以上两点,SPC主要作为专业的信用信息供应商的战略是合理的。
SPC的主要产品大概有三大类,一是关于个人消费者的信息(包括其家庭)及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关于该消费者的支票信用信息,三是关于该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的信息。现在,也能提供关于企业法人的信息。SPC的信用报告通常的内容是(以National Corporate Person报告为例):消费者(或法人)的基本信息;调查结果:①无记录,表明该调查对象在SPC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②有记录,则给出该调查对象所拖欠债务的债权人名单。③全国性警告,全国范围内通告的停用、被窃、遗失支票信息。④地方性警告,地方范围内通告的停用、被窃、遗失支票信息。⑤法律诉讼信息。⑥全国范围内资金不足支票签发者信息。
四、比较分析
1.行业合作模式是一种具有优势的中间组织形态
按照组织形式,我们可以将征信体系中的征信机构分成以下几类:①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强制性信用登记机构;②互惠型的征信局;③行业合作型征信机构,又细分成共同持股型和行业协会主导型;④公司型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常常是私人所有的征信机构。在这四类征信机构中,第一类与后面三类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第二类征信机构和第四类征信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信息收集的方式,第三种机构则是介于二、四两种机构之间的形态,共同持股型偏向于第四种机构,而行业协会主导型偏向于第三种机构。这种中间形态的形成和发展除了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法律背景条件之外,最重要的是,它们作为一种创新的组织形态,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它们共同的竞争优势来自于全行业信用信息汇总形成的规模经济优势,Serasa式的共同持股模式的另外一个竞争优势是报酬递增驱动之下的产品创新优势,SPC式的行业协会主导模式的另外一个竞争优势是其信用信息的不可替代的专业性。
2.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具有扩张和创新的动力
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依靠股权纽带将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股东连接在一起。股权纽带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内在约束力”的连接方式,因为股权意味着对剩余利润的索取,它能使股东更加关注征信机构的发展,更有动力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
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容易做大。所谓报酬递增,就是随着共同持股者的数量的增加,每个持股者得到的报酬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这种报酬递增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共享信息的外部性,二是产品的规模经济性。对新加入的持股者而言,它能在很小的成本代价下,共享到已在位的持股者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助于其风险的减少。对征信机构而言,新加入一个持股者就意味着多一个新的信用信息来源,产品可以得到丰富和扩展,而新的持股者使用已有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而言,并不会增加成本,这是由信息产品的边际成本规律决定的。可见,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因此,会不断地有新的持股者加入,直到其覆盖了整个行业的主要企业。
利润追求促使共同持股型征信机构有动力进行产品创新。Serasa式的共同持股型征信机构具备产品创新的先决条件,即信用信息丰富而且是全方位的。作为一个股份公司,它有很强的追求利润的动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最重要的策略就是顺应市场的需求不断地开发出新的产品。Serasa正是这样做的,通过数十年不断努力,最终成为拉美最重要的征信机构。
3.行业协会主导型征信机构可以成为重要的“市场补充者”
与共同持股模式不同的是,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中成员之间的连接相对松散,不具备内在的约束力。同时,行业的性质决定了这类征信机构所包含的信息的单一性,而且由于没有利润追求的动机,它既没有创新的动力,也不具备产品创新的信息条件。相对而言,行业协会主导性的征信机构的成员不像共同持股型征信机构的股东那样关注征信机构的发展和经营,比如SPC与巴西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机构一样,存在着“进得快,出得慢”的问题,也就是成员机构在登记不良信息时比较及时,但在消除不良信息时常常不积极。
尽管如此,行业协会主导型的征信机构仍有其生存的空间,它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信用信息补充来源而存在。也就是说,行业协会主导的征信机构一般地应定位为市场补充者,主要提供有专业特色的原始信用信息,而不是作为最终的信用信息产品的生产者。
4.两类行业合作模式的先决条件
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的先决条件主要有:①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②行业的主要企业数量不十分大;③信用信息覆盖面、覆盖区域广泛,对全国各类企业或个人的覆盖率至少要能达到50%以上;④信用信息不是单一的,而是全面的。
行业协会主导型合作模式的先决条件主要有:①有强有力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成员中享有很高的威信;②行业协会具有完备的、覆盖区域广泛的、运行通畅的分支网络;③信用信息覆盖面、覆盖区域广泛;④信用信息具有独特性,能够成为一般的信用信息来源的补充,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五、启示
征信机构在整个征信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是征信体系的“骨干”。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主要形态包括央行组建的贷款信息登记系统,银联的信用卡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政府主导的信用网,部门政府(如税、建设部等)主导的信用网,私有的公司型征信机构,外资征信机构(如DB)等。总体来说,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征信机构的数量增长很快,但最活跃的仍然是已有多年市场经验的内外资征信公司,而互惠型、类信用局征信机构在我国却一直未能形成,迄今为止也未出现具有重大影响的征信机构。可见,我国的征信机构在类型结构上是有缺陷的,需要在制度和战略上创造一些条件促进新的、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征信机构的形成。我们认为,巴西的行业合作型模式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
首先,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无论是企业的还是个人的)的最重要的载体,是最适合于进行共同持股型行业合作模式的试验的。但在我国,目前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第一,要克服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上的最大限制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的用意在于控制银行的投资行为,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但是我们要看到,银行共同持股征信机构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风险的控制,并不违背该条款的用意。因此,对商业银行共同持股征信机构应另当别论,可在征信条例这类法规中进行补充规定。法律上另外的限制是关于银行所持有的信用信息的使用。尽管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与个人信息的使用的条款,但是银行法中有明确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我国宪法也有明确的关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基本观点是,企业的信息不需要像个人信息那样的保护,而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关键的是保证当事人拥有对不确信息的抗辩权,而不是“封锁式”的保护。其实,解决信息使用的最简单有效的办法是在贷款之时即与贷款企业或个人签订相应的信息使用协议,明确规定可使用的信息内容。除了以上两点之外,成立银行业共同持股征信机构还可能会遭到垄断的责难。我们想特别指出的是,确保法律环境的相对宽松是发展中国家促进征信体系发展时的通常做法,事实上,巴西宽松的法律环境是促成Serasa这样的巨型征信机构形成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与征信相关的法律或条例时,保证“宽松”应是一个合理的取向。
第二,要克服文化与体制上的制约。说到底,文化上的限制可能是最大制约,只要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能够接受“共享”的文化,其他的障碍才有克服的可能。体制上的问题主要是要解决共同持股征信机构与现有的央行贷款信息登记系统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在巴西,同样存在着央行组建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CRC,目前是巴西的第四大征信机构。巴西的做法是明确规定CRC是服务于商业银行监管的、强制性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对其使用有严格的限制,而Serasa则是明确的盈利性征信机构。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也可以借鉴这样的思路。
第三,共同持股的思想是值得借鉴的。由银行共同持股建立征信机构在我国还有重重的障碍,但是,这一模式中的共同持股思想是可以用在其他组织的合作方式中的。
其次,我们应该大力推广行业协会主导式的征信模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行业协会主导式的合作征信模式都没有太多的障碍,而作为一个重要的、第一手的、动态更新的信用信息补充来源,如果能够推而广之,的确能够有力地推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对于那些行业协会领导有力、分支机构覆盖广泛、接触消费者与企业频繁的行业,应大力推行行业合作式的征信模式。
最后,行业中的领头企业也可以借鉴行业合作式征信机构的思路,采用灵活的信用联盟或共同持有股的方式,建立起来本行业的信用体系,系统性地降低本行业的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戴根有.建立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7-30.
[2]Fishlow, A.Thirty years of combating inflation in Brazil: from the PAEG (1964) to the Plano Real (1994). University of Oxford Center for Brazilian Studies, Working Paper CB-68-05, 2005.
[3]The World Bank Directions in development(30858) “Access to Financial Services in Brazil”. A study led by Anjali Kumar,PP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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