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施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一系列深远的影响,中国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协议》 金融监管 一
摘要: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施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一系列深远的影响,中国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协议》 金融监管
一、内部评级法的形成及其内容
“由于全球化、科技和创新如此突飞猛进,巴塞尔老协议已不能为工业化国家的大型复杂银行提供反映实际风险的监管资本规定。巴塞尔老协议的风险敏感度较低,对于大多数贷款按同一个类别处理。老协议忽视大型银行的风险缓释技术。老协议错误地处理一些表面上减少风险的交易。过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导致大型银行采取对策钻规定上的空子,即把风险低、资本要求低于老协议的风险暴露转移出去,而留在表上的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低于市场的实际所需。此类资本套利大大降低了一些大型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有效性,并使向公众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则几乎没有什么用处。对于这些银行,监管规则必须修改。这就是银行监管当局所面临的现实。”[1]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和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事件,更促使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寻求更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在此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
《 新巴塞尔协议》自2001年1月公布征求意见(第二稿)以来,在全球金融界已产生 广泛的影响。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们一致通过其最终稿。其主要内容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是监督检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该三大支柱涵盖了银行的各类风险并且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简称IRB法)。《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新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它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
内部评级法的框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风险类别;风险要素;风险权重;最低标准及监管检查。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随着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2]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的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3]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新协议实行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根据新协议框架的测算,全球银行业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变化不大;但对个别银行来讲,因为资产质量的差异,所需资本金水平将会有明显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方法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先要减少二到三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从而被要求配置更高的资本水平。我国的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如果不尽快补充资本金,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将会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况且国外评级机构普遍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偏见,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我国。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都是发达国家,它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自然是以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的监管水平为主要依据的。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监管水平上存在着巨大差异,新协议的实施将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既有内部约束,又有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这三方面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使中央银行的监管变得很困难。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这就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4]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是恶劣的社会信用环境。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真实数据基础上,而在现在的社会信用环境下,这一点确实难以保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我国的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大的人力资源做后盾。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国内该方面的人才无论从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必然趋势。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具备完备性、真实性、及时性,更要求商业银行实行国际上通行的金融规范和基准,提高自身经营的透明度。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5]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1、改进现行的五级分类贷款制度,推动银行内部评级逐步向IRB法过渡。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的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向IRB法过渡。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经验,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很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提高综合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打破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和全要素的风险管理模式。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各项业务决策提供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内部成立专门机构,开展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的垂直管理的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保险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地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上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为实施IRB法创造条件。[6]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IRB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是银行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内部评级的角度来看,没有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再先进的风险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是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的收集渠道;二是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公布评级的可信度,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并加载数据的反欺诈模型,用于对导入数据的质量进行管理,并发出预警信号,以增强内部评级系统的数据反欺诈能力。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银行的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国内特有的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体系。遵循国际惯例,特别是按《新协议》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是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7]
6、培养和建立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和建立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的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四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内部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或内部评级法联络小组为IRB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促进国内外银行在内部评级方面的交流,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这样做,不仅可以在总体上降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还能够发挥中国银行业的后发优势,争取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8、积极发挥监管当局的权威和导向作用。
在现行体制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履行其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一是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整个银行系统共享的内部评级数据库,以节省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二是照顾中小银行的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三是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务必使规定的措施落到实处。
9、完善与强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应该高度重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中国金融监管提出的严峻挑战,重新构造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建议未来在银监会的基础上,时机成熟时应该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对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当前,亟待确立审慎的金融监管体制,急需改革金融监管政策非行政化问题,加强银行公司治理标准的监管、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建立银行危机救助制度以及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等。[8]
参考文献:
[1](美)小罗杰·W·福格森 * 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一些问题和思考[J]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 武剑 * 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7p12
[3] 新巴塞尔协议 身处风口浪尖[J] * 中国证券报 2003-08-21
[4] 叶立新* 新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的对策[J]* 市场周刊 2004.8
[5] 陈燕玲 * 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7
[6]上海财大金融学院 * 2005年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 *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7 p518
[7] 解树堂 *浅谈新巴塞尔协议与中国银行业内部信用评级[J] * 理论纵横2003.6
[8] 彭晓燕 * 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的冲击[J] * 经济与管理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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