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讲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中国应该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系统。信用缺失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横行无忌,有约不遵,欠债不还司空见惯。信用贫困、信用危机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
下面讲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中国应该建立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系统。信用缺失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横行无忌,有约不遵,欠债不还司空见惯。信用贫困、信用危机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因素。许多企业和消费者都深受其害。据有关专家分析,由于我国市场交易中缺乏信用,使得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为无效成本。根据我国工商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40万亿份,合同标的为140万亿元,但是,平均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另据有关部门对全国283家名优商品企业的调查,16类650种名优商品几乎全部被假冒。信用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十分重要,市场经济是守信经济,坚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体制就越健全。中国自古尚信义,重承诺,强调“人无信不立”。当然,我们现在讲的信用与古代讲的信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不仅要靠道德,靠觉悟,更要靠法制,靠制度;既要有软约束也要有硬约束。市场经济的信用不仅是对市场主体的主观的内在的要求,也是对其客观的外在的约束。是对守约能力的客观评价。怎样把这两个方面更有机地结合起来呢?应当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坚持德制与法制并举;打击违法犯罪现象与加强法制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并重,健全我国的信用体制,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守信履约、良性互动的社会信用环境。
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系统,这在国外已经有很成功的经验。美国被称为诚信国家,美国的诚信发展了160多年。它对三大类的市场主体都有专门的监管系统进行评级。一类在资本市场上,对国家基金、证券公司、银行和上市公司进行评估。还有一类是在商业市场上,对各类大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最有名的邓白氏公司在37个国家设有分公司,机构和网络覆盖面达到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第三类是对消费者进行评估,包括个人过去的履约情况,银行借贷是否按期归还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和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诚信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部门和地方的重视,目前在税务、银行、海关建立的金卡、金关、金税工程就是例证。建立各种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系统,提高各类市场主体乃至全民族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WTO以后新形势的关键之举。如果这个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就能对守信者提供保护,对失信者进行制裁,信用缺失的状况就会有很大改变。
当前,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我国的诚信系统——
一要加快信用诚信方面的立法,规范诚信信用、信用评级、信用信息管理,正确区分政府信用信息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中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依法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使可以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用;同时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的个人隐私予以有效的保护。二要推动部门和地区之间各个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三要加快市场主体信用的培育,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目前,我国各类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信用机构已经超过了五百家,数量不算少,但却不成气候,有的自身行为不规范,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信用市场主体的培育,尽快形成若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四要改变信用产品的市场环境,加快信用产品的市场化步伐。信用中介机构征集的信用信息和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要努力提高信用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品种,开发和拓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五要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对于市场上各类主体来讲,道德的约束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见利忘义的不法之徒,道德的约束是显得苍白无力的,必须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软件和硬件结合起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大幅度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让失信者付出沉痛的代价。使每个市场主体都能讲信用、重操守,这样,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信用水平才会提高。
第二个问题,推进企业信用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甚至是危险的。《决定》还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这一论述不仅阐明了信用制度建设对于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发展,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指明了信用建设的主要途径,为信用制度的建设,特别是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指明了方向。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企业信用建设搞好了,就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2003年8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努力推进两项改革,一项是加强市场主体全面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另一项是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实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这两项改革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市场的改革和创新,也是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步骤。近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获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很好的经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各方面的人士,也都从理论和实践上,就企业信用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对工商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议》,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和伟大工程的行动纲领,理应能为我们工商部门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素质,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水平提供努力方向和强大动力。而建立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正是我们这一努力方向的重要体现之一。总而言之,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的意义。至少有四个:一是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有利于转变行政监管理念,落实科学工商监管观,是对传统监管制度在继承基础上的革新与发展。它的监管主体依据,从形式、手段、目标等方面,体现了市场管理体系接轨国际运行惯例,运用现代管理手段的内涵。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管理,对工商干部摆脱思维惯性,提升工作层次,按照系统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更主动更有效更科学地发挥职能,无疑具有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意义。二是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有利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工商管理现代化。企业信用监管,要以信息化为基础,但信用监管又是促进工商系统整个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催化剂。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必然要求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流和工商业务信息流在工商监管中的汇集和统一,这就必然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加速从传统的粗放管理现代化的精确管理的转变。三是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有利于引入信用管理机制,创新工商监管职能。四是实施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有利于整合行政监管资源,提高工商执法的效能。
二、完善监管企业信用机制。信用建设是我们工商部门几年来孜孜以求的一个工商监管目标,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紧迫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在现阶段已经面临的不能回避的问题。信用经济是经济的粗放到集约型成长方式转变的试金石,是经济发展模式从块状经济趋于经济转型一体化的分水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方式从传统的、静态的、一站式的向现代化的、精确的、综合的管理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信用建设是企业成长必须的成长方式和监管方式的转型转轨的集中体现。比如,今年惊动全国的阜阳奶粉事件,浙江被牵涉的生产厂家就有43家,短短一个月内,追缴假冒伪劣奶粉20多吨。这暴露了我们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再如,西班牙焚烧温州皮鞋事件,也反映了我们的企业仍在依照物美价廉的增长方式,而不是高附加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长方式。最近“世界在线”发布了一条消息,在美国的进口商品中,查出的假冒伪劣商品有62%是中国货。以上这些问题都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建设是非常具体的非常紧迫的问题,也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也是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信用也是一种资源,信用建设可以解决非自然资源巨大的空间问题。我们的自然资源很紧缺,但我们有一个非自然资源的巨大的富金矿,就是信用。现在如果想在一个新的层面上继续领先,就必须在信用建设上走在前面,所以,信用不仅仅是个监管模式的问题,也是一个企业积累的问题,是一个以什么方式发展经济的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研究引用信用建设的机制问题。几年的研究表明,下面的五个机制是不可少的生成机制。一是信息生成机制,企业信息来源分成三部分:1.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初始的原生信息;2.企业年检时再生的信息;3.监管实践中发生的信息。二是合成机制,现在往往众多部门齐管一件事情的一个部分,而各个部门又互相扯皮,所以需要合成机制。三是评价机制,就是信息生成合成后,需要统一的对企业进行评价的机制。四是奖惩机制,对明显的不良信息企业,应该及时地进行披露和惩罚。五是无形资产的赋予机制,帮助企业完成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共同积累,使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使企业能够走出去。这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对企业运行状况的了解,有利于完成综合监管,有利于避免过程中伪劣产品长时间大面积高危害的存在。企业的成长方式,地方经济的增长方式和我们工商部门监管方式的转变,都集中地体现在信息建设上。
第三个问题,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的探索和体会。工商企业信用监管,是近几年全国工商行政机关重要实践成果之一。今年进一步从诚信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与内容、信用监管类别与内容,以及经济户口管理等方面作了完善,加快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步伐。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尤其是试点单位的共同参与,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企业监管工作平台正在搭就,以业务工作流程为主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正在实现,以综合量化为主要特征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正在建立,以信用反馈,信用监管提示,信用分类检查为主的企业信用监管模式正在形成。
总体上说,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尚在探索阶段,许多工作还不到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企业信用意识还都比较薄弱,二是信用法律制度不太完善,比如说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虽然均有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仍然不足以对各类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规范的约束,缺少激励和惩罚制度,不能形成让守信企业无尚光荣,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的信用规则。三是信用道德文化建设滞后。四是信用监管体系不健全。五是信用产业市场化程度低。
第四个问题,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解决六个问题,一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和企业自律的关系问题。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企业信用体系,过去的企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而进入市场体制参与竞争的,由于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在意识形态、道德基础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转型过程当中的企业信用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强有力的外在的信用制度予以推动。但是,政府的主导作用能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在信用方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取决于企业内在信用信息方面的发育。二是信用道德建设和信用法律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三是充分实行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利用制度。四是深化信用服务与推进信用产业的市场化并举。五是信用理论建设必须与信用实践相结合。六是信用人才战略与社会环境建设相结合。要高度重视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敬业爱岗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从事信用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活动,要注重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使企业信用成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企业信用的同时,加强政府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带动社会信用的提高。
第五个问题,讲一下市场诚信建设的法律思考。一百多年前,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曾经说过,资本有了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时代不同了,社会制度也在变化,但资本为追逐利润而冒险的特点没有改变。因此,这段名言在今天仍然能够得到应验。美国的安然、中国的银广厦等经济丑闻案莫不如此。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追逐利润,攫取金钱而不惜背信弃义,将诚信这个最基本的市场伦理抛到了脑后。当道德的约束在市场行为面前苍白无力,诚实守信的商业伦理遭人鄙视的时候,要想在市场与社会中建立人与人的信任,仅仅靠人的良心,靠人的自觉与自律是不够的。不论是美国在安然事件中所采取的一连串立法行为,还是从中国政府对银广厦造假责任人的严肃追究来看,市场诚信的确立离不开法制信用建设,因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诚信,维护和保障诚信。
一、诚信是获取市场准入的一种法律资格。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之本,体现在市场准入上,不具备诚信条件,就不能实施相关的法律活动,就没有从事某种交易的法律资格,在古罗马法中,如果一个自由人,无力清偿债务,不但标志着这个人丧失信用,还会成为债务的奴隶,就不再是权力主体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诚信的这种法律意义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展现。安博尔中诚信建言,一方面,法律要求市场主体达到一定的信用水平,才能够拥有进入市场的法律资格,如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方面的资质和等级,既代表其达到的信用水平,又代表着其拥有的相应的法律资格,建筑市场中要求必须达到相应资质水平才能参加相应项目的竞标。证券市场更加强调信用,债券的发行必须兑现发行企业的信用评级。达不到标准的,是没有资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的。另一方面,对不讲信用,或信用水平低的个人或企业,在法律上限定其一定领域或范围的入市资格。例如,破产是企业失去信用资格的一种标志,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市场准入和禁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诚信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数据库,为政府部门、社会大众和市场主体提供诚信信息。
二、诚信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诚信既受道德法庭的管辖,也受世俗法庭的管辖。在前者,人们总是从做人的伦理道德方面要求人们讲诚信,不讲信用则要受道德法庭的谴责和舆论评判;在后者,诚信已成为一项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即根据职业和地位等特定的人规定的一种诚信义务,违背该义务的人,就应该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方面的责任。从世界各国来看,诚信、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诚信问题,都已经普遍上升到法律的范筹。在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都把民事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制度来约束。我国也是如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进行民事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都要遵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三、诚信是一种法律机制,市场诚信的确立离不开道德的教化,也离不开法律的威摄,但是无论是事先的人伦教化或事后的法律惩罚,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对市场诚信的维护和市场诚信水平的提高来说,都是不够的,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种诚信的法律机制。市场诚信建设应该建立一套不给其以违反诚信义务机会的法律与机制。诚信的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相互制约来防止出现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形,这种制约既包括市场主体即当事人之间的制约,也包括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制约。在前一种制约的条件下,法律对相关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使其行为发生相互制约,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都按照诚信要求去作事。在这种诚信机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就可以减少违约、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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