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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诚信建设与公正司法

来源:法制网 信用中国 2008-05-05 17:42:48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坚持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促进公正司法作为推进法治江苏和法治无锡建设的重点工作,我们结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坚持和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新形势下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促进公正司法作为推进法治江苏和法治无锡建设的重点工作,我们结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也清醒看到司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不容忽视,其中缺乏执法诚信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试从诚信与公正司法的关系探索加强司法诚信建设的有关问题。
  

    一、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是坚持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其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社会行为的价值判断;公正,就是公平正义,亦既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其既是司法的灵魂和根本价值,更是法治的最重要目标。因此,诚信和公正从司法活动来看,公正是准则,诚信是根基,失去诚信,就不可能公正,而司法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当今社会提倡诚信,较多强调经济生活中的诚信,但显而易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司法领域的诚信更为重要。
  

    一是司法诚信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于司法工作而言,执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忠实履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诚信建设,从根本上说,也正是要求司法工作始终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缩,要求司法人员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崇高道德品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司法诚信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规范,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二是司法诚信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公正司法其要义就是坚持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其作为实体的法律是真正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良法,且这种良法在运作过程中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而诚信作为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必然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诚信地忠于法律行为原则,严格诚信地依法行使司法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也是体现司法诚信、确保裁判公正的有效手段。以诚信谋公正,以公正保公平,着力推进司法诚信,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正义之剑,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武器。
  

    三是司法诚信是司法队伍强化素质的必须要求。司法队伍是司法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其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司法的质量和效果,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终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信作为全体公民都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更是司法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因此,强化司法诚信意识,是司法队伍的基本素质,是司法人员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良知的具体体现。只有具备诚信精神,我们的司法队伍才能真正做到忠诚可靠、秉公执法、清廉高效,担负起服务和保障改革和发展的重任。
  

    二、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是促进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
  

    当前,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成效不断显现。但是在司法领域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甚至权钱交易等不信、不良、不法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究其原因,执法诚信理念的淡漠和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是缺失诚信是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有的司法人员不仅不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司法活动,而且曲解法律,按需"灵活"与"变通"执行法律,有的甚至执法犯法,滥用强制措施;有的更是徇私枉法,囿于私情办"关系案"、"人情案"。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说是司法人员丧失诚信,违背了职业道德,完全偏离了执法为民的宗旨。
  

    二是随意失信是造成执法不公的重要因素。执法不公主要表现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违反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规定,实施暗箱操作,以致于社会和群众无从监督,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也严重干扰了公正司法。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把法律权威视作部门的权威,违背了公平正义这一基本的法律价值,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三是贪欲无信是司法不廉的重要根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领域存在的以权谋私、以案谋财、贪赃枉法、权钱交易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固然是个别的,但这种司法不廉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在于司法人员完全丧失了正义和良知,以一己之私欲践踏司法诚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西方的谚语和哲人的警言道出了司法诚信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司法实践证明,诚信和公正是司法行为的根本原则,诚信是公正司法的道德基础,而公正司法则是诚信的真实体现和有效保障。

    三、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是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任务
  

    "诚信有,天下之结也"。没有诚信就没有公正,促进公正司法迫切需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尤其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司法需要诚信,社会呼唤诚信。加强司法诚信建设,着力促进公正司法,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应注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有正确的执法行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诚心诚意为民执法。当前,要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取信于民,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平台,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衙门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护民举措,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公正执法特邀监督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诚信司法、公正执法。要坚持执法为民,在严格执法的进程中体现为民维权,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体现便民服务,这是现代执法理念的要求,也是推进司法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现。
  

    二是要大力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效果。要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人员必须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从司法人员的特殊性质来说,其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应该集中体现为忠诚、公正、清廉、高效,这是一名合格司法人员最基本的司法品质。在当前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活动中,要把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司法人员自律、自勉,勤于实践、精于修养,不断提升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为促进公正司法提供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是要着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司法诚信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核心是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去年以来,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政法各部门在强化管理、规范制度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促进了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在注重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司法执法程序和制度的同时,各司法机关更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信访接待、司法工作、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用制度,构筑司法诚信的基本体系,使司法诚信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要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审务、检务公开,并通过自查整改、失信责任追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对司法干警诚信建设的监督。当前,全市法院系统实施的"百例庭审旁听评议",是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审判的有效形式,也促进了审判人员改善司法作风、注重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要注重总结和推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典型经验,不断促进司法诚信建设。
  

    四是强化司法职能,为诚信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司法机关是保护诚信者、惩罚失信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推进诚信建设,就是要充分发挥各自司法职能,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各司法机关一方面要通过司法自身的诚信建设,不断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通过充分运用司法职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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