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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秩序混乱的原因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42:46

形成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秩序混乱状况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

    形成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秩序混乱状况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原因。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所谓信用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的建设明显滞后于改革的进程,由此出现信用约束的真空,致使信用问题凸现出来,以至拖欠和赖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

    2.运行原因。从建国后到80年代末期,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供给不足,呈现短缺经济的特征。企业和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重产量、轻质量,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热衷于上规模,上项目,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由此造成的问题由于长期的物资短缺在相当程度上被掩盖了。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重复建设的后果逐步显现出来,大部分商品出现过剩,企业库存大量积压,下岗失业人数迅速增加。很多企业出现亏损,资金周转日益困难,缺乏、甚至丧失了清偿能力。

    3.体制原因。信用问题大量发生在国有企业之间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是有体制原因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不会出现普遍的债务清偿困难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方面经济中借贷行为开始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作为贷款主体的国有企业又没有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它们不担心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导致破产的威胁,当出现还贷困难时,认为政府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通过延长还贷期限或减免债务,扶持国有企业。而且由于责任产权不明确,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所有者或出资人都是国家,不存在谁欠谁的问题,这是导致企业欠债不还的重要原因。

    4.政策操作原因。我国目前的信用问题是和国有企业的困难纠缠在一起的。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搞好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执行中,往往只注意了前者,忽视了后者,忽视了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债务重组运作上,主要采用债务人主导的方式,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产生了大量的逃债、废债行为。一些企业借重组、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占便宜,偿债意愿普遍下降,造成各国有商业银行收贷收息难度普遍加大,贷款收息率一再下滑。

    5.法制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做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的运行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还不够完备。 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如《企业破产法》于1986年通过时,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尚未开始,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其他不完善之处,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该体现的破产制度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法律手段没有予以充分体现,如对于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确保破产制度优胜劣汰、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 )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存在有意偏袒企业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3)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 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最高维护者,处理违约赖债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诉讼保全追索清偿,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但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违约赖债者不起诉,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从保护;提起诉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债务清偿。(4)诉讼过程中收费过多过高,受偿率、执行率又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使得债权人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鼓励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以企业破产为例,由于企业财产价值常常被低估,财产不经过公开拍卖或人为低价转让,破产所支付的费用过高,并且破产企业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和税金等,一般几乎没有剩余可偿还债务。在破产案件中,工商银行的债务受偿率不足10%,有很多个案是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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