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信用调查机构与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关系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05-05 17:42:45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运营模式上有较大的区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 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是由金融监管当局设立的非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运营模式上有较大的区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
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是由金融监管当局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其数据强制性的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而不过多地考虑其他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私人征信机构是由私人部门成立,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来自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等方面,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
从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对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设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大部分国家都确定了最低贷款数额,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将超过最低贷款数额的贷款信息提供给公共登记系统,而且许多国家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前的数据,不提供有关一个借款人的信贷行为的历史记录,更不提供信用衍生产品。因此,即使在公共登记系统运行较为成功的欧洲大陆国家,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和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借鉴其他国家公共登记系统的运营模式,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在为金融监管和银行等金融部门服务的基础上,也可向社会有偿提供服务,特别是允许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向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查询部分数据。但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向社会提供数据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同时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对外有偿服务机构与系统本身应当在产权、人员等方面适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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