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经济学视野里的信用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31:10

1.引言   一般而言,信用(credit)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狭义的信用,主要是各种借贷关系中恪守承诺的给付行为(如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等)以及各种给付形式(如信用证、抵押、担保等) 。第二是广义的信用,即一般交往中的对承诺之

    1.引言

  一般而言,信用(credit)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狭义的信用,主要是各种借贷关系中恪守承诺的给付行为(如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等)以及各种给付形式(如信用证、抵押、担保等) 。第二是广义的信用,即一般交往中的对承诺之事的如实履行以及对他人按照承诺之事行事的信赖 。在汉语中,信用一词有三种解释:(1)谓以诚信任用人;(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3)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参见《辞海》“信用”条)。实际上,前两种解释正对应于广义的信用,最后一条解释即对应于前述的狭义信用。本文所要讨论的信用是广义上的信用,具体的讲,即是如何保证个体在交往中恪守承诺并且相信他人恪守承诺。显然,这一层次的含义原本是道德伦理学研究的范畴,即将信用看成是调节规范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例如,中国古代儒学中所提倡的“信”,以及各个宗教中对诚实守信的教导等等。

  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研究兴起还是近些年的事情。因为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交易的执行被认为是不需要考虑的。换句话说,由于假定了信息完全和零交易费用,任何背叛的行为都能马上被察觉,因此在竞争均衡的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用等行为,在构建完善的新古典Arrow-Debreu体系中排除了对交易主体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但是,经济学家也意识到,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的重要意义。例如Hicks(1969)指出,“交易就是凭承诺进行交易,但除非有使承诺恪守不渝的适当保证,否则凭承诺进行贸易便归于无效。” Arrow(1972)就认为信用是一个社会经济构建和运作的润滑剂和包含于交易行为的基本要素。离开人际间的基本信用,整个社会的交易维持成本将急剧上升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交易的衰落进而经济的衰落。因此信用也是保证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来源(Fukuyama,1995; Greif,1993)。许多社会学家运用“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Coleman,1990;Putnam,1993,1995) 来描述一个社会基于人际信用的经济组织运行效率。然而信用问题研究的关键显然不在于证明信用对于经济的积极作用,一些出色的研究(例如Putnam,1993; Knack and Keefer,1997; La Porta, Lapez-de-Silanes,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Zak and Knack,2001)已经足以表明了信用在对于整个社会组织和运行效率的促进作用。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什么机制保证了交易的当事人对其承诺的恪守不渝?这种保证机制在市场机制中是如何发生的,他对经济运行的效率带来什么影响?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以及博弈论作为分析框架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这些问题逐步进入主流经济学的视野。主流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区分为一下几个角度:一是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交易的信用机制是如何内生于市场主体的行为之中,并作为市场的均衡出现的。或者说,市场机制是如何引发了交易中的各种信用行为。二是在缺乏外在强制的交易中如何演化出信用机制。三是各种信用的组织和制度(包括文化习俗)是如何产生和演化的,并且如何调节交易关系的。在分析方法上,历史制度分析,博弈分析,试验分析以及数理演绎分析的交叉应用使得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的研究无疑成为所有社会科学中最具逻辑性与解释性的。

  本文将简要回顾经济学对信用问题的研究。全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首先澄清经济学家坚持的可计算信用对于信用研究前提假设的合理性和更富逻辑性。第三部分回顾经济学对于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信用机制如何内生于交易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在改领域的大量研究。第四部分进一步研究在缺乏强制的博弈过程中,如何演化出合作与信用。在这一问题产生了大量的基于博弈的研究成果。第五部分围绕信用的组织和制度来介绍经济学家尤其是经济史学和制度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在最后一部分,我们简要的给出了我国转轨时期信用问题研究的几个方面。

  2.可计算信用与不可计算信用:关于信用的争论

  在回顾经济学对于信用问题的研究之前,我们不得不首先厘清本文讨论的信用的出发点。这是因为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社会交往)中的信用关系的建立前提在不同的学者看来是不同的,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信用是否具有可计算性(calculativeness)的不同看法。

  Williamson(1985)在一篇经典的文章中指出,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信息不完整的透露或者是歪曲的透露,并形成“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换句话说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处罚的前提下,试图要求并相信交易对手会完全按照事先约定行事是可笑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和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确信的判断可能限制他人的机会主义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判断反而会助长交易对手更进一步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信任本身并不能为他提供确实的保护。Williamson(1993a)认为,如果信任超出了自我利益的计算,必然产生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信任,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由于个体事前不拥有确切的关于机会主义何时何地发生的知识,他不得不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防范机会主义的危害。这些保护措施主要建立在强制权利和制止行动的基础上,构成了所谓的“正式控制(formal control)” 。例如 ,在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specialty asset)的契约缔约与执行过程中,当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另一方可能由此进行“敲竹杠”,趁机剥夺对方的剩余甚至使之出现亏损 ,即出现所谓的“阻滞(hold-up)”问题。由于这种可占用性准租(appropriable quasi-rent)的存在会使具有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交易达成变得十分困难(Klein, Crawford and Alchian, 1978)。而在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前提下,当事人相信对方不会“敲竹杠”而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显然是不明智的。除非存在抵押,或者第三方规制(Williamson,1979),或者是一体化科层控制,才足以让当事人相信对方不会在自己投入专业化资产之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再如,在不断重复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可置信的结束合作的威胁的存在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即期收益不足以抵消未来合作剩余的贴现,也会使得交易各方如实履行事先的约定。

 经济学的这些分析框架的一个共同假定前提是,人是自利和理性的,即在没有有效的约束条件下,人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如偷懒、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而市场的功能就在于演进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自发形成一系列的机制来抑制这些行为,从而达到市场交易的可信性。而对于交易的对手而言,除非有可信的保障措施,否则没有理由相信对方的承诺。因此,声誉投资,第三方约束,结束合作的威胁,各种形式的抵押质押,有成本的执行监督,外在的法律约束等等对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用是大有裨益的。对于理性的经济人而言,实质的问题是面临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选择。正式控制的功能在于,使得当事人选择诚实(to be honest)的履行事前的承诺,比起食言(renege)更加有利可图。而选择信任他人要比不信任更加有利可图(Sen, 1977; Telser,1980),或者说,一个人值得信任(trustworthy),如果他没有激励剥夺他人的信任,或者反过来,“如果激励是‘对的’,即使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也可以被认为是不值得信赖(untrustworthy)”(Dasgupta,1988)。

  但是,批评的观点是,建立在自利计算基础之上的机会主义防范措施本身就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因为正式控制的权力虽然在一些事情上是有效的,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引起冲突(Gaski,1984)和对应的防范措施(Hirschman,1984)。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各种正式控制本身会产生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因为正式控制发送了不信任的信号,进而引起机会主义和忠诚的丧失,这又会反过来需要更多的控制(Goshal and Moran, 1996)。而且,这些防范措施本身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其结果必然是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这又是与信用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为信用的核心意义在于它装备了社会的交往进而促进生产力,信用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都能够低成本的获取资源(Coleman, 1990),可以使得当事人不需要配置资源与契约和执行上,从而得到原先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试图通过契约无法得到的剩余(Posner, 2001)。如果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事前的防范、契约的执行监督以及事后的处罚上,这种约束本身就破坏了信任的文化(Mitchell, 19xx)。真正的信用应该是包含这样的事实,即在选择信任他人时,察觉并维持其行为上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且并不打算通过建立各种壁垒来保护自身的利益(Brien,1998)。“纯粹的信任规则对于委托人而言意味着他不能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严格的说,选择信任的委托人是软弱无力的。”(Shapiro, 1987)。

  因此,他们反对自我利益计算的信用,认为信用更多的是应该从交易主体态度来考察,而不是从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防范和保障措施来考察。因此信用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由狭义的利益计算来解释的。这是因为人类不仅仅是自利的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在商业交往中同样存在诚实、正派等品质,信用可建立在关于互惠和责任、个人约束、传统行为等的社会规则之上(Woolthuis, Hillebrand and Nooteboom, 2002)。陈永民(Chen, 2000)则认为,关于人类具有恪守诺言的基本假定比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假定在研究最优契约时更具有现实性。Macneil更早就呼吁关注公司商业交易与契约关系中的社会特征(Macneil,1980),认为社会的道德,伦理和人际关系会迫使公司即使在没有完备契约规则下也会采取互信与合作的行为。Ribstein(2000)则明确指出,相信人们合作是因为这是他们的天性,或者说是因为他们的合作已经被社会化了,而不是某些成本结构导致了他们去确保可信性。

  他们进一步将人际间的信用关系划分为三个层次的,一是高度信任(strong-form trust)关系,即即使没有外部条件的约束都自发的信赖他人,换句话说,即使在技术上完全可以毁约的,但是也会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将亵渎其行为的价值、原则和准绳”而严格恪守事前的约定;二是中度信任(semi-strong form trust)关系,即在没有法律等强制规则来试图消除违约的风险条件下的个人强制约束,例如惯例,习俗,名声等的约束;三是低度信任(week-form trust)关系,即在强制法律与规则下相信他人(Barney and Hemsen,1995)。而经济学家讨论的信用问题充其量是一种建立在低信任度基础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些观点看来,一个社会只有建立高度的人际信任关系,才说是达到了信用社会的程度,因为只有这样,才避免了社会资源过多的配置于合约的谈判、监督和惩罚上。

  坚持可计算信用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宁愿保持自身的脆弱性而采取相信他人,即使在现实中存在也不可能是一种竞争均衡。换句话说,市场的竞争是不可能会使这些主体获得更多的生存资源。因此如果信任超越自我利益的计算,他必然产生盲目的信任,这是不明智的,且必会在竞争中遭到淘汰 (Williamson,1993a,1993b)。对此,反对可计算信用的观点认为,信用即使没有必然成为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也是有生存能力的,而且能成为缓和相关风险的非正式控制的重要因素(Granovetter,1973; Ring and Van de Ven, 1994; Nooteboom,1996)。

实际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演化的过程及其起点 。如果说不可计算的信用在群体中作为一种稳定的博弈策略生存下来,则意味着它必然是一个在特定群体的多边博弈中的严格占优策略。但是即使如此,也同样面临着策略的是否可入侵性的检验 。换句话说当群体的延展以及交易和贸易的扩张过程中,这种不可计算信用是否仍具有均衡性是值得怀疑的。

    另一个关于信用是否可计算的争论是,正式控制的增加实际上是与交易主体间信用互不相容的或者说是相互替代的(Fehr and Gaechter,2000; Fukuyama,1995;Lane,2000)。因为正式控制本身即表明了不信任,进而引起了对应的不信任和正式控制(Woolthuis, Hillebrand and Nooteboom,2002)。但是对应的实证研究显示,没有证据表明信任与正式控制是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正式控制被发现与人际信用关系是紧密关联的,尤其是在动态模型中(Zaheer and Venkatraman,1995; Ring and Van de Ven,1994, Larson,1992)。正如Luhman等所指出的,对于组织间的法律等制约关系是人际信用的重要前置条件,因为这些制约使得这些关系更加可预见性(Luhmann,1979; Zucker,1986)。

  Lewicki和Bunker(1995)提出了一个关于信用关系形成演化的简单三阶段模型,即从契约关系的发展进程来看,交易各方在第一阶段是基于惩罚、回报、声誉等的计算;第二阶段则基于第一阶段获得的知识采取对策(信任和不信任);到第三阶段便达成默契,即形成稳定的合作与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即使脱离强制约束也可以存续)。这或许为我们思考信用关系的动态演进提供了一个框架。即基于自利计算的信用在任何交易关系发生的初期是必要的和稳定的。但是在长期的交互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降低使得减少各种正式控制反而更加有助于增进各方的福利,因此个体选择的群体理性开始演化为一个群里的合作理性,即更加有助于整个物种的生存。如果从个体选择的角度而言,显然是应该建立在可计算基础上的信用关系更加能促进个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从自利角度出发构建的各种保障契约执行的防范措施是信用关系得以成立的基础,而这些保障措施在长期的演化中内化在组织,制度,文化之中,最终注入到个人的偏好中,形成一种社会普遍的信用价值观和信用文化(Barney and Hansen,1995) 。也正如Frank指出的,人类感情如信任感可能是通过承担行动装置而为长期的自我利益服务的(Frank,1988)。因此,从自利的计算出发研究个体的信任再到动态和长期演化中的组织,制度,文化中的信任,经济学已分别在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等领域内进行了更为逻辑自洽和一致性的讨论。
  3.经济学对信用研究的回归:制度、信息与博弈

  信用问题在经济学的框架里是与市场的信息不完全(imperfect information)、外部性(externality)、合作博弈(cooperation games)以及契约的自我执行(self-enforcement)相联系的。在完全信息的市场上,正如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交易的双方是完全知晓交易商品品质的,且交易是瞬间完成的,因此,虽然古典经济学家也涉及到了信用问题 ,在后来发展的Arrow-Debreu体系中,交易者主动诚实的进行交易,不存在欺骗问题。但是,完全信息假设在后来被证明是一个空幻的假定,个人和企业是需要花费资源来获取相关的信息的(Stigler,1961,1967),有时候这种花费甚至相当大以至于交易根本无法达成。因此,只要存在信息成本,就存在不完全信息(Arrow,1974; Radner,1968)。在存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由于个人的信息禀赋,知识存量和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交易双方(各方)存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基于“信息优势(informed)”的交易主体就会以此获取更多的剩余,换句话说,会利用对方的“无知”(“信息劣势uninformed”)而获取利益。而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 的存在又使得信息劣势方无法完全的抑制信息优势方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

  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时,大多数交易就变得“危险”起来。例如,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息只能等到商品使用之后方可知晓,而事前充其量只能进行所谓的代表性考核(Barzel,1982)。而供应商则完全可以只顾商品代表性考核特征的改进而忽视甚至降低产品的质量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劳动力市场,雇主对雇员的能力无法在事前知晓,因此他只能通过例如学历等方面来进行评价,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许多人可能因此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获取文凭而忽略本身的能力培养,假文凭和变相的文凭买卖也随之而生。借款人会想方设法将自身伪装成低风险高回报者,以博得贷款人的信任和贷款。上市公司会设法买通会计师,美化其财务状况,以提高公司股价,因为股东(股民)正是依据这些会计公告来评价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的。由此,信用的问题就变成是,如何采取有效的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来尽量的抑制信息优势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信息劣势方有理由信任对方不会做出使自己遭受无法承受的损失的行为 。很显然,在这个意义上,信用实际上涉及到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即对于契约执行结果的稳定预期。

    如果将交易的过程分成事前(ex ante)和事后(ex post)两个阶段,则不对称信息的交易过程就会出现三个问题(Stiglitz,2000; Laffont and Martimort,2002):一是主体的“特征隐瞒(characteristic hidden)”或“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即信息优势方事前知晓其自身(所出售产品)的质量、成本等信息而另一方却无法知道。它涉及到事前交易主体的选择问题。例如投资者可能比银行更加清楚关于一个项目投资的风险,但是在一定的利率条件下他会伪装称一个低风险者以获取银行的贷款。当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所谓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二是主体的“行动隐瞒(action hidden)”,即在签约之后,信息优势方并不完全按照事前的约定采取行动,例如工人在获得薪水支付之后并不是完全尽心的努力工作,偷懒和怠工等依然存在等。行动隐瞒涉及到的实际上是激励问题和监督问题,即如何让信息劣势方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而同时尽量达到信息劣势方的最大化利益。当激励监督并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便会出现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问题。三是结果的“不可核实性(non-verifiability)”,即由于外部不确定性的存在即使事后缔约各方了解到各种偶然性事件的发生,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核实尤其是法律的公正裁决,因而无法在契约中事前约定这些不确定性事件。从而这种不完备的契约会导致缔约各方在事后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来声明自然状态的发生(Williamson,1975)。由于不可核实性大大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备性从而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因而影响了“契约的可执行性(enforcement)”。例如佃农会将收成的下降归咎于天灾而非自身努力不足,地主因此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用于监督和事后的讨价还价。

  如果将信息不完全市场的交易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 契约,由于双方利益的差异导致代理人并不总是会从委托人的利益考虑行事,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代理人的高额成本又使得委托人无法完全的监督。因此经济学讨论的信用事实上就是如何低成本克服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保证契约的执行。其核心是要解决显示(revelation)问题、协同(coordination)问题或激励(incentive)问题 和执行(enforcement)问题。所谓显示问题即要减少信息不对称,更为直观的说是更加容易识别“好人与坏人”。例如信号发送(signaling)理论和信息劣势方识别对方信用与否的信息甄别(screening)理论。而协同问题主要是要减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差异,即要“让坏人不干坏事”。极端的讲,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完全一致,则信用问题就自然而然的解决了。因此机制设计(mechanical design)理论、产权(property right)理论的大量研究就是着力于解决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问题 。执行问题就是要建立各种制度安排解决契约的不可核实性问题,以保证契约的如实履行 。

  试图全面覆盖这些文献并不是本文的工作 ,我们更为关注的是这些理论如何结合具体的市场交易关系,以分析或解决这些市场交易关系中的信用问题。这些具体的市场交易关系中的信用分析的应用主要涉及到了诸如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借贷问题、保险市场以及团队合作等各个领域中的信用问题。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征信大数据链的形成与应用探讨


联合征信研究 2018-03-30 09:59:38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该理顺的“十大关系”


发现(智库版) 2018-03-22 09:42:04

2014年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怎么查


网络 2014-05-28 22:31:48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秘书长)


网络 2014-04-13 19:08:06

博鳌亚洲论坛组成人员(理事会)


网络 2014-04-13 19:06:35

话语权的罪与罚


网络 2013-12-01 11:54:16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