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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的形成机理与对策研究

来源: 2008-05-05 17:31:09

“信用”一词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信用缺失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信用缺失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

  “信用”一词成为近几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信用缺失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信用缺失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信用缺失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抑制消费需求。信用缺失扰乱市场秩序,加剧市场失灵的程度,使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失去基础。信用缺失使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信用缺失给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破坏社会法制,致使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恶化。因此,必须对我国社会信用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通过研究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剖析社会信用缺失的形成机理,提出社会信用建设的对策。
  
  一、负面示范作用:政府信用行为解读

  按照信用主体划分,社会信用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其中,政府信用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受政府信用的影响和制约。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双重目标特征: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以增进全体人员的福利;二是确保统治集团垄断租金最大化。作为国家代理人,政府行为受国家双重目标的约束,一方面会不遗余力地通过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设施建设等方式积极建立和保护有效率、低成本的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就有可能牺牲经济效率,确保统治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从社会历史的发展看,往往是国家首先确立统治集团收益最大化的规则,然后再确立和追求降低交易费用的效率原则。因此,诺斯曾指出:“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社会不能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源。”

  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是确保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目前分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预算收益最大化是地方政府的直接目标取向。著名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地方政府通常采取公共品提供便利和给予银行委托代理人某种特权方式,换取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支持。因此,当不良贷款对地方税收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就可能达成共谋。近年来屡屡出现的企业以破产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就是三方共谋的结果,至少是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或银行的默许。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干预司法,造成不利于银行的判决。即使银行赢了官司,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为在我国,金融资产是中央资产或国家资产,金融资产的问题最终由国家兜着,而企业如果破产、清盘,则人员安置、社会稳定都是地方政府份内的事情。银行与企业的博奕,归结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奕,地方政府当然偏袒企业而牺牲银行利益。

  信用机制的建立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地方政府领导人更迭频繁,容易出现“新官不理旧帐”的问题,对整个社会信用负面影响极大。政策环境越不确定,人们就越追求短期利益。因为不确定性的增加等价于博弈重复的可能性的降低,人们就没有耐心建立信用,而且不确定性增加了观察欺骗行为的困难,因为违约者更容易把坏的结果归因于不可抗拒的外生因素,而不是自己的故意所为。政府政策的不稳定,使人们对未来无法预期,自然就去追求眼前利益,抱着能捞一把捞一把的心态经营企业,自然不会讲信用。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还表现在直接介入了经济活动和权力寻租。
  
  二、逃废债务一产权不清晰与银企博弈的结果:企业信用行为解读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是企业信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之间的非契约负债,即通过拖欠货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被称作“三角债”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爆发以后,虽屡经治理,却从未根除,而且漫延扩大,愈演愈烈。据有关资料显示,仅1998年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约为11000亿元,比10年前增加了近10000亿元。“三角债”顽症难以治愈的原因是企业用此种方式获得负债资金,既无需支付资金成本(利息),又不受契约、合同的法律约束。这种负债不是正常的商业信用,因为它具有“非契约”性质,债权人一方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将自己的流动资金让债务人一方占用的,为了催款,债权企业不得不加大业务费用,好企业也会被这种不讲理的负债行为拖垮。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也日益突出。据人行济南分行统计,截至2002年底,山东省13842户改制企业中,借各种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达8792户,所占比例为63.52%。其中,以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居多,两类企业合计逃债户数占比和本息金额占比均在71%以上。从逃债方式看,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破产方式逃废债。最典型的就是将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总公司,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总公司,而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二是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债。主要是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对金融机构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三是利用租赁、合资改制逃废债。主要是组建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帐悬空,或者是引进新投资者,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对金融机构的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

  企业逃废债行为给经济金融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危害。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少数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不仅扰乱了本地区的信用秩序,而且还影响该地区的信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得不到足够的惩处,就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欺诈现象充斥市场,银行不良资产迅速蔓延扩大,地区金融风险由此形成。企业逃废债还会引发金融抑制效应。在逃废债行为盛行的经济环境里,银行的理性选择便是“惧贷”、“惜贷”。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增加了银行贷款损失的概率,挫伤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预期,迫使银行减少贷款的投放。

  企业相互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突出的原因,首先要从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特征来分析。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了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企业维持重复博弈和建立信用的前提是剩余控制权的确立,只有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组织和人才有内在的足够的激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才能建立起信用。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稳定和欠清晰,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可能真正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由此导致企业行为的短期化。而私营、民营企业不讲信用,也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人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

  第二要从银企间信息和交易契约来分析。对信用的需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一方知道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道。信用就是指掌握信息的一方不骗对方的承诺。交易契约的不完全为逃废债提供了便利。由于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第三者无法验证、以及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契约不完全的现象。

    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作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我国信贷契约的不完全又尤为突出。如果说导致契约不完全的第一、二个原因在一般经济社会普遍存在的话,那么第三个原因即信用制度不完善形成的契约不完全在我国则尤为突出。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政策性贷款或优惠贷款,而这些负债约束对于国有企业是软的,可以长期占用不还,并且银行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国有企业债务的偿还率很低,所以在这样的信用制度安排下形成了国有企业的“赖债机制”;而这种“赖债机制”形成了较大的示范效应,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学习国有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出现了信贷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约行为,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扭曲。

  第三要从我国的社会制度特点来分析。制度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信用意识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目前的非正式规则的社会商业信用伦理不健全,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水平较低,形成了挥之不去的“信用道德困境”。据调查,企业有偿还能力,故意拖欠金融债务的占逃废债企业总户数的15%,占逃废债本息金额的16%。还有大量的企业也不是因为无力偿还贷款,而是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恶意逃废债。这说明,在目前的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伦理约束基本上是无效的。我国作为正式规则的社会信用法制也不完善。一是现行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二是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有意偏袒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结率低。四是诉讼过程中收费过高,而受偿率、执行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不仅抑制了金融部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而且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助长了违约失信行为。

  国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也有银行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关系扭曲,形成融资陷阱。不少基本建设项目大量利用银行贷款,使银行陷入继续追加贷款有风险,不追加贷款也有风险的两难境地,形成银行被企业“绑架”的局面。银行明知一些贷款存在风险,也不得不追加贷款,因为一旦断掉企业资金链,企业马上破产、倒闭,银行就会血本无归。有些银行委托代理人甚至为掩盖其自身经营上的问题,对政府驱使下的贷款表现出不同寻常的积极配合,表面上对政府干预过多的抱怨,其实质只是增大与政府博奕时的砝码。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由于内控不力,金融道德风险比较严重。
  
  三、供给不足与制度滞后:个人信用行为解读

  个人是信用度最高的社会信用主体。山东省全辖农村信用社2002年6月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呆滞、呆帐贷款比率为1.51%,而同期全部农村信用社呆滞、果帐贷款比率则高得多。据中行济南分行透露,该行2002年底发生问题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笔数为总数的1%,而这个违约率被银行认为明显偏高,成为银行提高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门槛的理由,现在只对银行职员、公务员、医生、律师等收入较高、较稳定职业的人发放信用消费贷款。因为在银行内部,个人信用消费风险一般控制在千分之几。

  个人信用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主体信用的原因一是个人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二是个人信用信息相对对称。一个贫穷的人是很难把自己装扮成富人的,其就业状况、住房条件和日常消费水平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但一家亏空企业却相对容易把自己装扮成极具前途和竞争力的机构。

  但随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个人信用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信用文化遭受破坏,出现社会性信仰危机。二是个人信用市场供给不足。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9月底,全国已发放的个人消费信贷总额达14476.3亿元,而1997年底不到200亿元,增长非常迅速,占银行总贷款的比例由0.3%提高至9.3%。而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占整个信贷比重近年来一般为20。40%,有的高达60%。美国90%的新车销售依赖贷款。三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滞后的问题最为关键,主要表现在:(1)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不够规范。外部关系尚未彻底理顺,个人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政府等外部强干预下的中介机构很难保持独立和公正;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资信公司在征信业务的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引起很多纠纷;信用中介机构对征信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各家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3)征信数据的开放问题是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当前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难题。首先,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且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在我国,大约50~60%的个人征信数据掌握在人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没有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开放个人征信数据。在这种状况下,个人信用评估公司要么难以获得征信数据,要么只能获得片面的或虚假的信息,无法对个人的信用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其次,个人征信公司即使获得征信数据,开发出产品,也无法商业化运作。再次,评分模型的研发是建立在对个人征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的,由于难以采集到质量合格的成套的个人征信数据,个人信用评估公司无法建立科学的评分模型。最后,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四、政策建议

  要规范信用行为,必须首先消除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即解决目前信用市场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信用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尽快改革与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才会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内生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精心培育和开发企业的信用资源,象珍惜生命一样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形象。

  完善个人身份证和企业标准代码制度。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应该主要以指纹或个人DNA信息为判断依据,公安部门应该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指纹对比鉴定、个人DNA检测服务或者更换智能型居民身份证,实现对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事业标准代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以保证代码唯一、不变。推行个人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已经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依靠法律手段,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人设置一个基本金融账户,并同时配置一个社会保障号码,结合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个人收入状况、个人社会福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税记录进行详实记载,为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和评估机制打下良好基础。但这需要银行、财税、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可先确定几个重点城市试点,时机成熟后在全国推广并联网。

  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帐户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帐户的性质,规范帐户开立和使用的行为。统一开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存储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银行帐户信息,并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连接,实时监控各类存款帐户,及时发现和纠正存款人违规开户行为,防止企业的多头开户,遏止利用银行帐户进行逃贷、逃债的行为和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以全国银行帐户管理系统为基础的支付信用监测系统,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正常支付信息和各种无理拒付、签发空头支票、逃贷及涉嫌逃税、洗钱的不良支付信息,分析评估存款人的信用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好转。

  (二)完善法律体系,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信用立法工作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完成。其一是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准备。到目前为止,政府部门管理的信用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明确向社会开放,并且《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数据使用有限制规定,所以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开放;取得商业银行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数据商业化。其二是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律。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行为的惩罚,这类似于欧洲的《数据保护法案》和美国的《诚实租借法》。(2)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3)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

  二是完善我国民法及有关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建议人大专门制定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为解决逃废债问题提供根本保证。对债务人的违约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定,同时要完善刑法中对欺诈和非法侵占等恶意背信行为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在所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债务重组中,应该坚持债权入主导的原则,以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要建立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破产后的企业法人代表和破产后的个人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

  (三)加大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增强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r)建立对失信企业联合制裁制度。对已公开谴责的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机构要对其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帐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对逃废债企业原法人代表转任、兼任企业也将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逃废债企业名单和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这些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2)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主要是采取金融联合制裁行动及法律制裁行动。

  (四)规范政府行为。

  一是政府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债转股”后遗症。由于“债转股”的示范作用,企业逃债、废债之风更加膨胀,严重危害社会信用。有些企业受国家“债转股”启发,自发将企业间的“三角债”变为“三角股”,相互拖欠变为相互持股,积聚了极大风险。因此,应明确宣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只负责存量资产处置,不再接收新增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处置完毕,之后要立即解散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是裁判角色,制定交易制度和法律,而不是直接参与交易。必须减少政府部门的直接交易行为。三是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加强法制,减少人治,保证国家和地方政策不因领导人的换届更迭而频繁变更。四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在适度管制的前提下,政府要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尽快建立所有企业的信用档案,完善资信登记系统,建立客户信用信息库。著名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对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追踪分析,如企业登记、合同履行、应收应付账款、银行贷款偿还、产品质量、企业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规定。逐步引入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建立在经济计量技术基础上的信用评估系统,利用量化模型提供客观的信用统计数据。进一步设定信用风险预警指标、同步指标和滞后指标进行系统、科学化管理。利用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从整合行政资源人手,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建立数据库,把各方面的数据集中起来,以此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建立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人要求,加快培育从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服务的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体系。一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其中应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交易信息资料、个人的社会信息及特别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应具有唯一性,可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准。二要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要科学设计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据悉,近期即将出台由人民银行牵头开发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国内各金融机构要加紧做好相关准备,加快开拓个人信用市场步伐,抢在外资银行大规模登陆前占有相当份额。

  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要尽快确立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建议国务院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社会信用监管局,作为单一的信用监管主体,统一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信用系统建设,制定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统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项目和标准、报告的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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