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化信用惩戒是对法律的僭越
来源:腾讯网
2008-05-05 17:31:06
一次交通违法将使车主在下一年度交纳高额的保费,一次银行卡拖欠还账,将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甚至晋升,公务员若有失信记录将在评优和晋升时一票否决……近日,湖南省出台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的方案,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的
一次交通违法将使车主在下一年度交纳高额的保费,一次银行卡拖欠还账,将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甚至晋升,公务员若有失信记录将在评优和晋升时一票否决……近日,湖南省出台全国首份惩戒失信行为的方案,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还包括煤矿关闭整顿、环保违法违规、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等。
如果失信得不到惩罚,必然是一个欺诈泛滥、骗子横行的社会,从而使人际间失去信任,社会资源将不是用在合作双赢而是防范对方欺骗上,这正是中国当下许多领域的现实。所以湖南这份失信惩戒方案很有价值,有利于在提高失信成本中重建社会诚信。
然而,与往日漠视失信的态度相比,这份方案对失信惩戒似乎又过度泛化了:过度使用了失信惩戒的权力,对信用作了过于泛化的理解,把许多违法违规行为都纳入到信用监管视野内,僭越了法律的功能。如此大而无当、矫枉过正地泛化失信惩戒,不仅无助于重建社会诚信,反而会伤害到公民的正当权益。
首先看过度使用失信惩戒权力。一次交通违法会导致下一年多交保费,一次银行卡拖欠影响到贷款买房,这是适当的惩罚。而个人信用记录上一次银行卡拖欠还账要影响到一个人的就业和晋升,这种惩罚就过了,是滥用了失信惩戒权力侵犯公民的就业权力。规定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须查询投保人信用信息,信用状况好的给予优惠,反之提高保费标准——如何使用个人信用记录和对待投保人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保险公司自然会根据利润和风险进行信用评估,政府无权指挥保险公司,失信惩戒不能成为政府扩张权力的借口。
然后看对法律的僭越。像煤矿关闭、环保违法违规,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有相关法律约束的——企业排污超标了,生产假药伤害公众健康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了,单位有商业贿赂行为了,这些行为都首先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能等着以“失信”的名义去惩罚。
其实在许多失信问题上,并不是缺乏什么新的失信惩戒方案,而是既有法律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环境保护法》缺乏严格执行,《劳动法》不能严厉实施,《食品安全法》被虚置,违法者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自然就欺骗成性了。在这些问题上,严格依照既有法律就有足够的失信惩戒力了,根本无须重复立法。
还有,诚信应该是有核心内涵和核心价值的,应对失信行为进行界定,不能过度泛化理解个人信用,把什么违法违规行为都纳入到失信范畴——湖南这个失信惩戒方案就对失信缺乏科学的界定,似乎有一种把所有社会行为都纳入诚信范畴的取向,这种泛化无益于建立社会对信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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