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黑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8-09-16-10:43:9  来源:博客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四、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示范企业年度审核制度。诚信示范企业要自觉加强自我管理,诚信示范企业应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并填报年审表于次年三月底以前上报省诚促会。不按时填报参审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命名满两年时,取消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要及时通报省诚促会,以便对其示范企业的称号进行相应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诚信办、省经委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委托省诚促会组织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涉及诚信示范企业的纳税、贷款、生产质量等相关信用情况。发现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企业凡是涉及到第二十四条中被撤消称号的企业收回牌匾和证书,两年内不得申报示范企业。

  第二十六条  省诚信办、省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为示范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为示范企业发展提供“绿色通道”。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诚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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