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黑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8-09-16-10:43:9  来源:博客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

  (四)重合同守信用,诚实签约,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记录;

  (七)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八)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执行“三同时”政策,无环境污染事故;

  (九)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

  (十)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

  (十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社会反响好,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地维护自身信用形象;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二)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创建程序

  第九条  每个申报年度由省诚信办、省经委确定申报日期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提供本单位有关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文字材料;

  (三) 工商营业执照,及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的认定证书;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及相关完税证明;

  (五)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荣誉证明;

  (六)近两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 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相关证明;

  (八) 当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相关证明;

  (九)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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