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泰政发〔2008〕5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18-15:34:2  来源:泰山信息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分工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对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等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和监管工作。工商、科技、公安、司法、国土管理、建设、房管、交通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按照《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市中小企业办公室、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机关,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同时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具体办理机关。担保机构备案分开业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三类。担保机构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准变更手续或核准注销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备案和备案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在县(区、市)内设立机构的,由市级备案机关办理。跨地市(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担保机构备案开业后,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备案机关报送基本情况表、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备案管理机关要建立档案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汇总分析报告。对按规定备案、报送报表材料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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