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泰政发〔2008〕5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18-15:34:2  来源:泰山信息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自免税手续办理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规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不低于5倍。按照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7,具体比例由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确定。

    (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和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 

    (五)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设定合理的代偿期。担保机构已经全额代偿,金融机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转让权益。金融机构要将担保机构的代偿信息,及时输入企业及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将担保机构为代偿的企业或个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返回频道首页
发表评论 】 【 责任编辑:陈春】
用户昵称: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