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07-17-13:52:16  来源:河北省信息中心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在相应范围向社会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围绕行政机关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将政务公开从办事公开向决策领域公开推进。各级政府要重点公开人权、事权、财权、物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公用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示制度、评议制度等制度。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普遍推广公开栏、明白卡、简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应加快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和充实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网站和信用档案,以最方便的形式解答、处理社会各方提出的问题。各级政府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抓好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监督检查。

    (二)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构建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完善严密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把握地方设立新的行政许可项目,除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审批或变相审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管理相对人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搞好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培育、引导和规范其独立、规范、依法执业。

    (三)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用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以“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和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参评单位要各负其责,纠风办要搞好组织协调,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条块紧密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抓机关必须抓基层”的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紧紧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集中解决本单位影响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从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围绕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利用“阳光热线”、“阳光服务”、评议代表、监督员、行风热线电话和深入基层等渠道听民声、察民意,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意愿,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围绕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纠、评、建相结合,提高全员基本素质,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要通过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加直评、问卷测评和工作考核相结合及分类评议的方法,组织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评议,促进各部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为改革发展排阻清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开创我省改革和建设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四)大力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的监督,针对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与社会听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作用,促进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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