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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16-13:4:58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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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做好城市
信用
社分类处置实施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陕西省辖内城市
信用
社发类处置方案的批复》银复〔2001〕51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城市
信用
社分类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
信用
社分类处置工作仍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
信用
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整顿城市
信用
合作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37号)精神,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地市城市
信用
社整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城市
信用
社整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是确定城市
信用
社处置工作步骤、要求和时间进度;二是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实施资产保全清收工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打击金融犯罪,制止逃废金融债务;三是听取处置工作组对有关城市
信用
社处置工作的汇报,研究确保社会稳定的措施,处理突发事件,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范。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成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置工作。
二、分类处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有关政策
一是防止风险转嫁、转移的原则,凡是有资产损失的都要锁定损失,落实弥补措施,确保不向新机构转嫁风险;二是在处置工作中,加强资产清收,尽最大努力清收一切可以收回的资产,减少损失;三是坚持依法、按照程序操作;四是处置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内控、加强监管;五是严肃追究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渎职失职人员的责任,坚决纠正逃废城市
信用
社债务的行为,涉及经济案件和金融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六是在处置工作中坚持保持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分类处置工作时间安排
目前,各地市人民银行要按照人总行的批复精神,抓紧制定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各地市城市
信用
社整顿领导小组要抓紧做好对分类处置方案实施的协调组织工作。在征得地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51家城市
信用
合作社更名为农村
信用
合作社工作,6月15日前完成。
(二)汉中、榆林、渭南3市的7家城市
信用
社合并重组为单一法人城市
信用
社,西安市城市商业银行收购周至县城市
信用
社等5家城市
信用
社的工作,三季度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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