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陕西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6-09:28:4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被授权局外资处(科),按照《意见》规定的分类标准,确认网上企业分类信息后认定企业的管理类别,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每年6月底完成,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严重违法须及时调整其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监管执照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警示的设立或解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职能机构按照省局制定的《企业登记警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分类监管工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企业信用激励、企业信用预警、企业失信惩戒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等管理机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监管双轨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联动机制进行。

  第四章 企业信用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应以建立省、市、县(区)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各内设机构、基层工商所信息处理终端为基础,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录入、传递、查询、公示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和“陕西红盾信息网”是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的载体。省工商局在信息中心设立总系统,统管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分类、发布和管理;市级工商局设立分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所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录入信息的审查、整合,以及分系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企业信用分类、发布和管理;县级工商局(分局)设立子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辖区内网上信息的审查、记录和整合。各级工商局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均设置微机终端,负责企业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实现全省工商企业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按期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联网任务,保证国家“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责任追究制。下列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本机构职能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或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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