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各类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意见》设定的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指标为主,参照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的企业信用状况指标。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实施《意见》和《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分类监管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受理因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企业申诉、投诉或举报。各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按照《意见》的规定,设定企业信用监管指标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并按照内设机构的监管职能细化企业信用监管指标。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各内设机构应按照谁登记、谁记录,谁检查、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承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责任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分解记录任务》的规定,落实信息记录责任,全面祥实地记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各内设机构的记录责任为:
(一)企业登记监管机构负责内资企业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二)个体私营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管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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