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
第十八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证书撤销且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对于不具备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条件,且管理基础薄弱、生产经营不规范、质量
信用较差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 公告和宣传
第十九条 获得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等级证书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评审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申报陕西名牌产品、陕西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必须达到b级。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共3页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