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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在省局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依据工作标准开展本市(地)、县(区)企业的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局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a级企业的评审和a级、b级企业的审批;市(地)局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负责a级、b级企业的申报受理,b级企业的评审和c级企业的审批;县(区)局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负责c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的证书、牌匾由省局统一制作,分级发放。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陕西省企业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申请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明确申报级别,向所在的市(地)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其中a级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地)局受理并汇总后统一提交省局。如经审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4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应经培训后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应作出评审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评审合格的企业经
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质量
信用b级等级申请后,可以免于现场评审:
1、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
2、获得陕西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进行质量
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可以适当简化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且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并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
第十七条 陕西省质量
信用a、b、c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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