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药械安全信用评级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动态评定。根据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每年进行升级或降级。
第十条 对存在两次以上不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一条 药品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如有不良经营行为,该药品连锁企业即被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对评定出安全信用等级的单位激励与惩戒措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诚信和守信等级的单位激励与惩戒措施相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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