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郑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7-15-14:46:26  来源:盐城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三十条  中央和外地进郑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备案时,应出具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信用评价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郑备案:
  (一)信用评价达不到良好等级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较大及其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近两年内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录、整理、发布、上报、更改、撤销信用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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