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郑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7-15-14:46:26  来源:盐城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二)在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当年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10分以上的;
  (四)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未参与资质动态考核的;
  (五)因违法违规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 “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严格规范我市建设信用评价行为,实行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并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对取得“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激励机制。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新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可减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予审查;
  (三)在综合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a”信用等级的企业要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预警机制。
  (一) 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可作程序性、备案性查验;
  (二)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对取得“a”信用等级的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一)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根据企业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五)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
  (六)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对取得“b”信用等级或未授信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检查,并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其新项目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过程中视情节予以必要的限制,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
  (二)在申请办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等涉及资质资格的日常管理中予以限制和重点审查;
  (三)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五)根据单位违法失信性质及情节,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其违法失信行为;
  (六)不受理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范围的申请;根据资质管理规定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议资质管理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七)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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