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用综合评价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素质和经营能力等情况为评价指标,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建立以政府监督调控、行业协会与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并作为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良好行为的加分标准为:获建设部等部、委奖励和表彰的或获得国家级工程建设类奖项的加5—7分;获省级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的或获得省级工程建设类奖项的加3—5分;获市级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的或获得市级工程建设类奖项的加1—3分;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类以上的信用等级的,根据金融机构的级别加1—3分;其他良好信用行为可酌情加分。
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参照《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中被建设部等部、委通报批评的按同档次最高记分;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按同档次中挡记分;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按同档次中偏低挡记分。
对企业素质和经营能力采用定性的评价方式。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状况、工程业绩、工程规模、年产值等情况,评定为优、良、一般、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构,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级别,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优,a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良,a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处于一般水平,b级信用企业表示企业信用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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