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及设备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地区信用建设体系,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保全、发布、上报。具体的监管工作由建筑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将确认的良好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行业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信用信息征集、公示、使用及开展相关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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