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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4-14:4:50 来源:盐城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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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第三十二条(民事、刑事责任)
征信
机构因过错侵犯被
征信
个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被
征信
个人或者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
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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