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新乡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4-14:4:50  来源:盐城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r />第三十二条(民事、刑事责任)
征信机构因过错侵犯被征信个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被征信个人或者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返回频道首页
发表评论 】 【 责任编辑:高兴】
用户昵称: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