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第二十一条(对被
征信个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被
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的,
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
征信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予以更正。
被
征信个人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以外的个人
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而被
征信个人仍持有异议的,
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
征信个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
征信机构可以根据被
征信个人的要求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二条(对用户提出异议的处理)
用户对披露的个人
信用有异议的,可以向
征信机构提出。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
征信机构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被
征信个人;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
征信机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
第二十三条(异议的处理期限)
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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