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4-13:40:35  来源:网络转载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3、有4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2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按规定交纳税费;

10、交易100件以上。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由评审办公室汇总并按《大连市房地产中介诚信企业评比标准》进行初评,然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做最后终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发证大会召开前30天,通过在新闻媒体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确无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评比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媒体上公开评比结果。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诚信等级的中介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此次评审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诚信评审由评审办公室建立档案,并结合实际工作对中介企业进行监控,指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取得诚信等级的中介企业直接在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经审核达到上一级诚信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诚信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诚信等级发生变化时,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更换发给中介企业的证书、牌匾:

(一)升级时,收回旧证,发给新证;

(二)降级时,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等级调整通知书》,发给新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的证书、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即十二月份),评审委员会向中介企业下发评审文件,中介企业向评审办公室上报评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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