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营造诚信守纪、严格自律的房地产交易环境,逐步形成诚信、服务第一的良好风尚,逐步适应wto规则的需要,与世界接轨,不断推动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并参加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的中介企业机构。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通过评估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资质、人员素质、经营状况和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评出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设置为aaa、aa、a共三个级别。(以下简称中介企业)
第四条 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中介企业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诚信等级的评审,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诚信等级的评审,等级由中介企业自愿按标准申报,审核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基本分为100分。中介企业经审核得90分以上(含90分)为该申报等级诚信单位;89分以下则不予入选。
第八条 诚信等级评审,连续两届被评为同一等级的,硬件要求达到上一级要求则上升一级。中介企业诚信的最高等级为aaa级,对申请的诚信等级,经评定没有达申请标准的,则按评定结果定级,对违纪严重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中介企业诚信评定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对中介企业诚信等级的审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由大连市房产局局长、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
副主任:由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委 员:大连市房产局监查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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