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之间有委托关系的,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深圳海关各部门拟颁布实行的便利措施和重点管理措施,必须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纳入本办法,在全关区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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