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4-13:27:19  来源:大连市企业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七条    凡经审核企业信用等级不为高或低的,其信用等级为中。

第八条    海关在首次评定信用等级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企业信用等级为高:
(一)已享受便利措施的企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a类管理的企业;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c、d类管理类别企业,其信用等级为低。

第十条    对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二)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三)审单过程中在归类、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疑问时,除限制、禁止类物品外,可先接受申报,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
(四)预约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五)除以下情况外,快速验放:
1、根据情报必须查验的;
2、通过风险分析涉嫌重大走私违规行为的;
3、总署、分署、总关指令要求实施重点查验的;
4、其他应当查验的;
(六)应企业要求,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经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海关可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七)对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对拟备案合同主要根据企业的申报实行便捷审核后予以备案;除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或国家有专门规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商品、涉及重点敏感商品且余料价值较大的、涉及受损、灭失保税货物等情况外,通过审核相关书面单证完成合同核销。

第十一条    对与海关签定相应优惠措施协议或备忘录的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还提供以下便利:
(一)为企业优先提供海关派员驻厂监管;
(二)实行快捷审价通关,审单中心直接按企业的申报价格审结,各现场海关对实际申报单证和报文数据核对无误后签发税单;
(三)优先提供预审价、预归类服务;
(四)对专业报关或代理报关企业,经申请可代委托人向海关办理预审价、预归类手续。

第十二条    对低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实施以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申报环节
1、对报关数据实施重点审核;
2、重点审核有关单证;
3、按程序进行质疑和验估;
4、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必须提交足额保证金,但暂时列入低信用等级管理的a类企业可凭企业提交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验放;
(二)查验环节
1、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其中d类企业逐票开箱查验);
2、对相关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
3、进口必检商品时,一律取样化验;
(三)合同备案核销环节
1、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保证金;
2、实施逐单报关;
3、对拟备案合同重点审核;
4、合同核销时,海关下厂核实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1、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2、暂停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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