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4-13:27:19  来源:大连市企业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贯彻守法便利原则,将企业诚信守法与海关管理措施相结合,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关区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包括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关区异地备案企业等。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守法情况和管理类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档案,按高、中、低三个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海关在对中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常规管理的基础上,为高信用等级企业提供便利,对低信用等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    深圳海关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经审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在深圳海关关区统一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深圳海关调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为高: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其中生产型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能力,但投资额3000万美金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不受注册时间的限制;
(二)连续一年无走私行为;
(三)半年内无违规行为;
(四)连续二年内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五)连续二年内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有效;
(七)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八)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九)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和稽查核查; 
(十)年报关单差错率在2%以下; 
(十一)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十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海关手续;
(十三)经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低:
(一)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的;
(二)半年内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三次的;
(三)拖欠海关税款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递交已审结报关单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海关年度审核的;
(七)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上的;
(八)被外经贸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无建帐、建假帐或帐册管理混乱的; 
(十)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十一)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有效监管的;
(十二)企业存在拖欠国家其他税款、拒不偿付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等应纳入低信用等级管理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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