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年度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案件专查和专项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将用人单位分别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和陕劳社发[2003]140号文件规定的管辖权限,负责对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的内容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定等级分为a、b两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a级守法诚信用人单位评定标准:
1、连续三年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资料;
2、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且不越权,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开;
3、招收录用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
5、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6、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本单位内部制度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且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本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全部持证上岗工作;
9、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0、连续两个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证无违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b级守法诚信用人单位评定标准:
1、连续两年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资料;
2、招收录用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0%;
4、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和工种持证率不低于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