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7-12-13:39:55  来源:陕西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根据《陕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信用企业”是对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信用、全员信用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陕西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承办“信用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陕西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金融、法院、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协助做好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查、培训工作。
  第五条 “信用企业”的认定,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和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共同颁发“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认定信用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三)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企业”证书与牌匾为企业信用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已满三个会计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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