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0-11:10:12  来源:网络转载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山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企业诚信守约,依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予合同与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信用、全员信用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的信用荣誉称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统一规制、指导、组织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认定与管理。各级信用企业协会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开展这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山西省工商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遵循引导、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不定指标,不定比例,不搞平衡,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认定和属地化管理。采取个例即时认定和集中认定相结合,集中公示的方法。
省、市、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集中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对个例申请的企业,也可以单独审核,合格的由认定机关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参加各项招投标时,可出示有效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可在产品的包装上印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可享受政府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相关手续的优惠待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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