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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关于协商设立联络处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6-24-08:55: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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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建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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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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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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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为规范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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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与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法人实体的合作事宜,特就双方合作协商设立联络处暂行规定如下:
一、联络处是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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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与自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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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为发展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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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业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由申请单位在一定的地域或范围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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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联络开展工作的一项举措,联络处是双方合作的一种载体形式,并非为信工委独立的工作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拟设联络处合作伙伴单位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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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工具等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的办公经费和办事人员。
三、设立联络处的程序:
(一)凡具备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单位,确有与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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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全面合作的意向,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须附有单位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以及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三)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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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收到设立联络处申请书后,应及时将信工委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负责同志。
(四)经双方协商同意设立联络处的,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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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与申请单位共同签署《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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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设立联络处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签署后,申请单位即可开始以联络处名义开展工作。
四、联络处主任的聘任
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联络处设主任一名,联络处主任由申请单位提名,并应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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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同意。
联络处其他人员的聘任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联络处的工作:
(一)按照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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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经信工委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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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可协助信工委做好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
(三)凡自主策划以中国市场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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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须经信工委授权或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方可开展。
六、联络处的经费
联络处的经费由合作单位自行解决,在各项工作中要坚决贯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通过服务创收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增收的原则。
七、联络处的终止
(一)联络处申请单位自主提出不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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