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21-16:54:40  来源:西部大开发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工商、税务、物价、信访、人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人民银行、卫生、统计、公安消防等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模、经营行为、创新能力、守法守规等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用地审批及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规划审批、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建设市场监管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预(销)售审批、预(销)售行为监管、住宅交付使用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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