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8-06-21-09:40:3  来源:信用陕西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商会协会也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创新服务内容。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商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商会协会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其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商会协会形象;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该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二、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服务会员企业。商会协会要从自身性质定位出发,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二)自主建设。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会员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商会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另外,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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