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合肥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19-15:11:18  来源:信用中国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同时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保证金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政府采购中心缴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限和核定的限额内,参与各种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诚信保证金本着供应商自愿缴纳的原则。
  第四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2、在招投标市场有良好的履约表现;
  3、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诚信保证金缴纳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财务处凭审批表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凭据开具收款收据,并向供应商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
  “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上应载明缴纳单位名称、缴纳数额及有效期限,并加盖发放部门财务印章。
  第六条  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暂定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不计利息)。
  第七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在保证金有效期限内,参与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含5万元)的可免交投标保证金。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以上的,应缴纳高于5万元以上的差额部分,项目完成后退还差额部分。
  第八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凭“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递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  在诚信保证金有效期限内,中标供应商的标书工本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以诚信保证金抵扣。
  第十条  诚信保证金的退还。
  1、诚信保证金到期后,由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同时将收款收据、“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附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签字后,交还财务处。财务处办理诚信保证金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提出退还诚信保证金的请求。跨保证金有效期限项目予以顺延。
  2、供应商可申请办理诚信保证金续交。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并重新开具收款收据、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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