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全市信用制度,规范信用征信、评级及信用信息查询咨询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信息化办公室管理本市范围内的信用工程建设,组建常州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
成立由市人大、政协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市信用征信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信用征信、评级及信用信息查询咨询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条征信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守密的基本准则。
第六条提供信息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常州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提供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以外的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单位应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与常州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约定的方式获取相关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