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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03-13:42:43 来源:
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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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
信用
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技术骨干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优良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仙不良记录等。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均应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
信用
档案(见附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
信用
档案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建设厅核准,统一上网
公示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主要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管理、经营中取得优良业绩,获得以下奖项:
(一)梁思成奖,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二)国家、省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奖;
(三)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金、银、铜奖;
(四)获全国、省科技示范工程;
(五)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奖;
(六)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奖;
(七)外省、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
(八)国家和省级质量管理奖及先进qc小组奖;
(九)企业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
(十)主编或参编国家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标准设计图集;
(十一)其他企业和个人获得的省级以上管理部门颁发的服务、管理、经营优秀奖。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经省建设厅核实,并记入
信用
档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记录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通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不良行为。
第七条 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不良行为指: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二)转让资质证书;
(三)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四)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五)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六)违反规定任意压价、恶性竞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七)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八)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九)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伪造原始记录的;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十一)投入使用的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二)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十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
(十四)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审查并签字盖章;
(十五)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擅自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的;
(十六)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十八)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十九)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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