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02-11:11:1  来源:内蒙古证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信贷业务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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