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
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
信用征信,完善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
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
诚信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
信用征信,是指企业
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
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
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
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
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
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
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
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
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
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
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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