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防范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贯彻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订本规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制订本规范从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大力营造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服务和促进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树立信用品牌,提升全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经销和联网报警、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安防企业。
第二章 通用规范
第五条 企业应有信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
1、有符合安全防范行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2、对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3、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绝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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