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日常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有关信用监管提示,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特点和其它监管要素,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和管辖地的实际情况,有效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实行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对企业的日常检查,按照监管频率的不同,分为a类监管、b类监管、c类监管、d类监管。
a类监管为较低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对该类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其遵法守信水平,帮助获取更多的信用资产;除开展专项检查、重点行业检查和有举报投诉外,对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aaa、aa、a级企业,实行重点企业走访制度,实行跨年度检查。
b类监管为适度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b级的企业、被工商部门行政告诫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企业等,对该类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c类监管为较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c级的企业、年检等级为b级的企业、被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等,对该类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d类监管为高频率监管,适用于企业信用监管等级为d级的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企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提示要求检查的企业等,对该类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停止经营之后的后延监管及专项检查、重点行业监管、监管提示相应要求的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检查。
第四十五条日常检查完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准确、按要求录入经济户口系统。
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失信行为并被查处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该企业进行即时评价,同时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监管类别。
第八章信用培育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监管,赋予信用优良企业以信用资产;鼓励、指导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重塑信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各项信用资产的开发、培育、使用和管理工作,使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信用资产。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听取企业在生产经营、合同、商标和广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类企业提供信用管理的指导和帮助,帮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依法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