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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一)
发布时间:2008-05-23-13: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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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社会
信用
体系中的作用,实现依法行政和以德监管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
信用
浙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
信用
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
信用
管理理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
信用
征集、
信用
评价、
信用
反馈、
信用
提示、
信用
培植、
信用
披露等方式,以激励、限制、惩戒、教育等手段,对企业实施市场进入、存续、退出全过程监管,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制度。
第三条企业
信用
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管职能的拓展、深化和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把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
信用
监管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经济户口系统是企业
信用
监管的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经济户口系统,不断充实、丰富经济户口系统中的
信用
信息。
第五条现代信息技术是企业
信用
监管的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逐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和企业
信用
监管应用水平。
信息管理机构应为企业
信用
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安全保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
信用
监管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七条承担地方政府确定的区域性企业
信用
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加强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做好企业
信用
信息的征集、整合工作,建设政府企业
信用
信息数据库,建立政府企业
信用
监管制度,实施联合企业
信用
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社会各界对企业
信用
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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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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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如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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