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19-09:43:32  来源:陕西新闻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人组织;协作银行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指导原则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安全性、合法性、统一性和社会性为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第五条 担保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信用担保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七条 信用担保的种类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担保机构创办初期,担保的主要方式是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两部分构成。再担保机构由省级组建。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组建,也可由有条件的社会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组建。

鼓励发展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可以独资组建,也可以实行股份制。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设立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互助组织。

第十二条 省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现金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80%。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划转(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二)国有固定资产划拨(形成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三)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

(四)担保资金收益;

(五)国内外捐助;

(六)其他来源。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参股组建的担保机构,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含支行)和陕西银监局,可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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