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
据介绍,为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严肃性,提高“价格诚信单位”的公信力,促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南宁市物价局制定《办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获得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失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价格行政执法所需资料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价格失信的行为。另外,对存在价格诚信的问题,拒绝整改或者不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要求整改的行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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