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宁市规定价格失信将被收回“诚信”称号
  发布时间:2008-08-11-08:58:39  来源:南国早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从81起实施,今后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物价部门的查处:除了撤销“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外,还将收回“价格诚信单位”牌匾。被撤销价格诚信称号的单位,将被列入南宁市价格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为维护“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严肃性,提高“价格诚信单位”的公信力,促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南宁市物价局制定《办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获得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价格失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价格行政执法所需资料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价格失信的行为。另外,对存在价格诚信的问题,拒绝整改或者不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要求整改的行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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