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贸流通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 城乡共建文明,提升开县形象" 市民文明行动,培育文明诚信风尚,根据全市开展山城百店无假货市级示范店评选命名活动意见,中共开县县委宣传部、开县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开县商业委员会、开县卫生局、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县物价局、开县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县公安局开县旅游局、开州新闻社、开县电视台决定在全县开展" 文明诚信经营示范店" 评选活动,并择优推荐参评全市" 山城百店无假货" 市级示范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8年9 月-2008 年12月
二、参评对象
本县境内具有一定规模、社会服务面广、经济效益好的商场、超市、百货店、专卖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宾馆饭店等,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经销" 三无" 商品、过期商品、失效和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2.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搞虚假促销、宣传、演示及虚假让利打折、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没有误导消费行为。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实行商品" 三包" 规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严肃认真地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
4.在经营中一律使用经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量器和衡器,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5.消费环境干净舒适,店容店貌美观大方,经营场所安全,商品陈列清晰醒目,便于消费。
6.文明服务规范,营业、服务人员着装得体、举止端庄、用语文明、待客热情。
7.经营管理科学,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8.具有规模效益和示范作用,原则上营业面积不低于100 平方米或年营业额不低于100 万元。
9.无偷逃税行为,无银行和社会逾期欠款。
10.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落实,无拖欠工资等行为。
11. 近年来未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参评办法
采取公开评选条件、企业自主申报、新闻媒体公示、公众设票评选、有关机构审定的方式进行。评选期间,新闻媒体将对" 文明诚信示范店" 参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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